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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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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示范判决” 促进80余起纠纷顺利化解
2026-10-29 09:42:05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湖北某置业公司系大悟县某住宅小区开发商。2015年1月,张三(化名)与该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小区一商品房。合同附件明确约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等入户报装开户开通及费用由业主自理。2015年7月,张三向该置业公司缴纳自来水、天然气管道初装费合计3900元,随即入住该商品房。入住时自来水和天然气管道均已开通。
      2026年6月,张三依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将该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退还自来水、天然气管道初装费3900元。
      审理经过
      大悟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该小区目前共有87户业主有类似情形,均拟向法院起诉。该批案件事实类似、争议焦点统一、法律关系一致,均属于涉“三通费”纠纷。
      87名业主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较大,为高效、妥善化解批量类案纠纷,大悟法院依照“争议典型、事实基本相同、基本可全面覆盖类案争议”的选取标准,将张三、李四(化名)起诉的两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处理,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精细审理。
      审理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自来水、天然气管道初装费由业主自理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的共性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于2015年,根据2014年《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自来水、天然气报装费用由业主自理,不违反签约时的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于2021年实施,不能据此判定2015年案涉合同约定的上述条款违反规定,故法院对张三、李四主张返还自来水、天然气初装费不予支持,驳回两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该两案判决,明确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统一了裁判尺度,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依托两案确立的统一裁判尺度,剩余85户同类纠纷当事人均明确诉讼预期,不再起诉,批量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谭红艳 周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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