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因茅台酒运输过程中受损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物流行业的规范运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溯:名酒运输引争议
2024年2月,原告武某通过A物流公司从河北寄出一件“2007年飞天茅台酒”至湖北。在湖北家中收货时,武某发现外包装的胶带封条已被破坏,当即拒收。然而,快递员不仅未按规定将货物回收处理,反而私自在平台操作签收。后经拆箱查验,武某发现酒盒已破损且存在漏酒现象,怀疑茅台酒被调包,遂要求A物流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因多次协商无果,武某诉至法院。
细致调查:厘清事实明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田宏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走访座谈、调取监控视频、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经调查发现,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导致货物受损,且快递员的违规操作情况属实。然而,原告虽能证明货物受损的事实,却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所寄茅台酒确为“2007年飞天茅台酒”并证明其具体价值。
温情调解:释法明理促和解
基于调查结果,法官决定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展开深入沟通。对原告武某,细致阐释“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明确指出其索赔6万元的诉求因缺乏价值鉴定证据而难以获得全额支持,并提议以飞天茅台酒当前市场价作为赔偿基准。对被告A物流公司,法官严肃指出其在运输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及快递员违规操作的错误性质,敦促公司换位思考,体谅原告收藏酒品受损的痛苦心情,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法官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按照当前市场行情,以一件飞天茅台酒的价格即1.2万元进行赔偿,原告则将涉案茅台酒退还被告。该调解方案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被告的实际承受能力,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依据该法第五百一十条仍无法确定的,应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计算方式及限额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即使消费者未选择保价服务,若能证明托寄物实际价值,仍可主张相应赔偿。
法官特别强调,法官特别强调,对贵重易碎物品,邮寄时要采取加固、
在隐蔽处做标记、拍照或拍视频留存、购买保价服务等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运输途中的损失;此外还要妥善保管好购买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便于货损时进行价值认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建议物流企业强化员工培训,规范操作流程,提升服务品质,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本案虽是一起标的额不大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但梁子湖区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理念,以情理法交融的调解艺术与司法智慧,从根源上化解了矛盾,不仅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法治动能,更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张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