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由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的涉依托咪酯电子烟案件公开庭审,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自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崇阳县审结的首例贩卖依托咪酯案。
2023年10月,徐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上搜索“上头电子烟”寻找购买依托咪酯的客源,后在平台上联系到一个购买含依托咪酯烟弹的客户,通过微信语音谈好价钱、约好地点。次日徐某伙同蔡某某前往交易地点等待买家,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徐某身上查获一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溶液净重1.23克),并从嘉鱼县某村一山上查获蔡某某未销毁完毕的二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晶体净重0.47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成立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蔡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量刑建议。
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以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依托咪酯涉毒案3件9人,办理利用依托咪酯诈骗案1件3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毒品违法犯罪,坚决遏制毒品泛滥。
(洪瑞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