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法院灵活运用“以保促调”工作模式,在开庭前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当场申请解除保全,被告于解除措施生效后两日内足额付款,真正实现“一次解纷、实质履行、无需再执”。
夏某经营猪肉批发,与乐某合作多年。其间,乐某累计拖欠货款近2万元,经夏某多次催讨,乐某偿还部分款项后,仍有8000余元迟迟未付。夏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8000元的货款拖了2年多,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我现在只能靠打官司要钱了。”
承办法官初步审查材料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乐某有拖延履行的迹象,遂主动建议夏某:“您这个情况,可以先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我院专门设立了保全中心,从咨询、担保到立案、裁定,所有手续一个地方就能办完,非常方便。”夏某当即提交保全申请,并在保险机构驻点窗口同步办理了担保手续。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冻结乐某名下银行账户。
保全措施实施后,乐某虽一度产生抵触情绪,明确拒绝庭前调解、要求开庭,但其在沟通中反复流露出对账户解冻的迫切需求,暴露出保全措施带来的现实压力。
承办法官敏锐捕捉到这一关键信息,果断以财产保全为突破口开展调解,一方面,向乐某明确指出,履行付款义务是解除保全的唯一合法途径,继续拖延只会加重自身损失;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共同算清“时间账”“成本账”和“情谊账”。
经过情理兼顾的疏导劝解,双方逐渐放下对立芥蒂,消解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夏某当庭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办案团队当天完成审查、裁定制作及账户解冻操作,并将解除手续移交保全中心,保全中心快速解除保全措施。乐某在账户恢复使用后,足额转账付清全部货款。原定庭审取消,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矛盾纠纷实现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通山法院将充分发挥财产保全“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制度优势,在小额纠纷中因案施策、精准适用保全措施,以更便捷的流程、更有力度的保全、更有温度的调处,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陈晓珺、成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