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检察官同志,这些钱对我们家太重要了,谢谢你们”。黄石港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内,一名老太太紧握住承办人的手,久久不愿意放开。
事情要从一起交通肇事案说起。
2021年12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路上,被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陈某某倒地后头部受伤。20多天后,陈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经鉴定,车祸损伤系陈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发后,加害人王某某垫付了陈某某部分医疗费用,因经济困难,仍有2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难以执行。
2023年8月,黄石港院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案件线索,主动联系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并到其家中了解情况。
原来,陈某某系家中的“大家长”,陈某某离世后,家中留下老伴儿,儿子儿媳和小孙子。老伴管某某已经60多岁,既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金。儿子和儿媳都是残疾人,虽然在社区和残联的帮助下解决了工作,但是收入微薄。小孙子刚上幼儿园,学费及其他各类费用对其家庭来说是一笔大的开销。目前,一家人居住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烂尾楼”中,多年前低价从亲戚那里购买的。
“我最担心我的儿子,他没有办法与别人交流,万一哪一天我不在了,不知道他该怎么办。还有我的小孙子,上幼儿园后开销就大了,我都不敢生病。”管某某擦着眼睛说。
承办人随即赶到社区,社区工作人员肯定了陈某某家属描述的家庭情况,并开具了家庭情况证明。黄石港院依法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
2023年10月,陈某某的家属领到了1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黄石港区院心系群众,以接待窗口“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近两年来救助30余人,为困难群众撑起了“保护伞”。
法条链接: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规定: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