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还在因去往外地工作请假批准难而忧心忡忡的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于近日向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察官田波发来微信消息表达了感谢。
事情要从今年年初说起,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田波从刑检部门了解到,被告人陈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刑检部门拟作缓刑的量刑建议。陈某作为湖北某养殖场的股东,养殖场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但销售及其他经营行为必须前往武汉市江夏区,陈某如要继续经营养殖场必须在鄂州和武汉两地奔波。由于社区矫正期间履行请假手续繁琐,且无法保证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
陈某是在武汉市江夏区还是在鄂州市梁子湖区进行社区矫正更有利于生产经营?开始社区矫正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陈某顺利“跨界”经营?带着这两个问题,检察官多次与梁子湖区司法局进行沟通,同时到陈某经营的养殖场进行实地走访,经综合考量后检察官建议陈某在鄂州市梁子湖区进行社区矫正。
8月23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于对陈某开设赌场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鄂州市梁子湖区。
“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有效落实又不影响企业正常营商活动?如何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活动时避免脱管漏管?这些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陈某的困难不容忽视。”承办检察官说道。
为此,区检察院于10月13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陈某在社矫期间的表现,并结合案情进行详细说明,与会人员还现场听取了陈某本人的陈述,经充分评议,大家一致表示,在能够落实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批准陈某的外出申请。
听证会后,梁子湖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批准陈某的请假申请,简化请假手续。梁子湖区司法局认为陈某符合《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于10月30日批准了陈某的申请。
“要多了解涉企社矫对象企业经营状况、营商环境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司法需求,把检察服务做到他们的心坎上、心窝里。”梁子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道。下一步,梁子湖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密切协作,合力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工作,以能动履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潘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