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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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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审判”首锤敲响丨嘉鱼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盗窃一案
2023-11-08 10:06:09 来源: 点击: 0
      11月2日上午,嘉鱼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张某与章某盗窃罪一案,敲响了嘉鱼法院少年法庭圆桌首锤。开庭前,在心理疏导室为未成年人进行疏导,营造温情、宽松又不失威严的庭审,让柔性司法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得以有效发挥。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化名,17岁)与章某(化名,17岁)系咸宁通山人,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外出打工,长期缺乏父母的关心与管教。2023年3月,张某与章某相约到嘉鱼县进行偷盗,随后二人乘的士到嘉鱼县,入住嘉鱼客运站对面的酒店并在凌晨出门进行踩点。两人选定一条步行街,先后通过破坏锁门进入五家门店盗窃现金及香烟若干,并对路边的车进行“拉车门”操作,盗得香烟、手表、现金若干。盗窃后,两人乘车前往武汉,在一家快餐店打工。
       经被盗人报案,嘉鱼县公安民警在租住处将两人抓获。嘉鱼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嘉鱼县法院于11月2日开庭审理。
        此次圆桌审判与其他审判不同,在庭审前,监护人陪同未成年人到心理疏导室,由心理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在庭审中,现场没有庄严高大的审判台,也没有疏远隔离的栅栏圈,更没有禁锢人身的被告椅,只有一张宽大的圆桌和几把椅子,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被告人、辩护人等围桌而坐,在拉近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空间距离的同时,有效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审判、教育的心理负担。审判法官始终耐心、细致的与被告人进行交流,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让其明白违反法律的严重后果,接受法官平等情感的传递和教育信号,实现寓教于审目的;在庭审后,审判法官结合其家庭情况、生活环境、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同时向被告人张某与章某的监护人分别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其承担并落实监管职责,帮助孩子积极走回正轨,回归社会。
       花有重开时,人无再少年。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家庭、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心理动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共同关心未成年的成长。
       法官普法: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成年实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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