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我们将认真整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10月25日,蕲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对某涉案食品公司开展"回头看"活动时,该公司经理说道。
2015年1月,蕲春县某食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职工宿舍楼、厂房及仓库且已建成。行政执法机关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退还土地、自行拆除等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共计12万余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3年3月6日以招商、拍卖、挂牌形式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已合法。但此时,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账户,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企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公司已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是否能够适当减轻行政处罚?"2023年6月,该院走访该公司时,公司经理向检察官诉苦道。
受理案件后,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决定以"走出去"的方式,对该公司的实际占地情况进行调查。经再次勘测发现,该公司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与行政机关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别,行政机关对处罚中的部分事实未查清,存在行政违法情形。其次,该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已主动及时进行整改,获得了该宗土地使用权,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改正,不再适用没收处罚。再次,因土地争议引起的纠纷,该公司也已积极与当地村委会沟通,并得到了妥善解决。因此,该公司符合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在全面查清案件情况之后,该院决定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方向开展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违法检察建议,建议其在执行环节就重新认定的事实依法依规妥善作出处理。行政机关也从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困难角度出发,决定对该公司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最后予其行政处罚2.3万余元。该公司随即缴纳了行政罚款,法院执行完毕。
同时,该院针对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依法依规经营的问题,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进行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帮助其积极整改,避免"潜在之诉"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该公司目前经营良好,针对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建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事项,该公司已正式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并将持续落实。
(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