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调解,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殊不知行政纠纷也可以调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大化,近日,石首法院成功运用调解方法化解一件发回重审的“民告官”行政赔偿纠纷,最大程度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原告王某与某镇政府先后签订2份土地承包经营协议,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期间,原告在承包土地上种植意杨,林权登记部门向原告颁发了林权证书。2021年3月,《长江保护法》施行,王某种植的部分意杨林阻碍长江行洪,2022年2月,该镇河湖长制办公室3次向原告下达责令清除阻碍行洪林木的通知,但在未告知王某陈述、申辩等权利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王某在滩涂种植的部分林木进行强制清除,引发诉讼。
案件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反复进行沟通,发现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于是抓准案件症结点,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一方面告知该镇政府虽然其初衷是落实河道管护责任,保障行洪安全,但其在未给予原告任何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清除原告部分林木,该行政行为已然违法。另一方面告知原告其损失会得到补偿,但超出承包范围栽种的林木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和耐心引导,原告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得到舒缓,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林木损失35万元,用于抵偿原告另一土地承包费,原告的诉求得以实现,并主动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了确认被告损毁原告林木行为违法的请求。
据悉,近年来,石首法院贯彻落实“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将“调解优先”融入行政审判工作,注重关注当事人的根本诉求,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下一步,石首法院将紧紧抓住行政争议的源头和要害,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类案交流、诉源治理等工作,多措并举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朱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