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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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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大冶法院单次解除“限高令”解燃眉之急,让执行有力度也有温度
2023-09-03 07:21:36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谢鑫 蔡丽琴 )“法官,感谢你们帮了我这个忙,让我能及时到北京就医!今后我一定会积极偿还所欠的债务。”近日,大冶法院对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单次解除“限高令”,在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前提下,释放司法善意,解决当事人急需乘坐高铁外出就医的燃眉之急。
      2019年,李某与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2万元及附加利息。因敖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李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对敖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今年7月底,敖某因患重病,需要及时前往外地就医,由于身体原因不便于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可限高令如同“紧箍咒”,令其无法乘坐高铁。为此敖某联系案件承办人徐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暂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便能够乘坐高铁看病就医。
      承办人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给申请人李某做好解释工作,由于敖某在执行过程中态度比较积极,一直配合法院依法处置财产偿还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综合研判并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快速办理单次解除“限高令”,打开了敖某的“方便之门”,同时,承办人再次对敖某进行释法,此次解除“限高令”是临时性的,今后应更加积极主动偿还债务,才能“无债一身轻”。
     法条链接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人员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何为“单次解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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