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当黎明的曙光拨开迷雾,红安县人民法院七里坪法庭庭长程红斌已伏案草拟一份家庭教育令。
县城关镇某村妇女郭某,原籍贵州省瓮安县,与陈某明 婚后生育一女陈某。二八年华的女儿现在某校读书,近二十年的异地婚姻本该驶向和美的港湾。不料,郭某婚内出轨,夫妻两人都疏于关心、照顾女儿,对于女儿的心理波澜并不知晓,郭某诉请离婚。离婚过程中,女儿意外撞见郭某的丑行,规劝无果。白纸般清透的女儿自感羞愧难当,购买一把小刀,于2023年4月20日以割手腕自残的极端方式,表达内心的极度失望、恐慌。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红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和陈某明对未成年的女儿负有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弘扬家庭传统美德,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由于郭某夫妇未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导致未成年的女儿自残。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对郭某、陈某明予以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郭某、陈某明应当改正个人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不良行为,加强对陈某的陪护和照顾,禁止对陈某使用暴力,发挥父母表率作用;郭某、陈某明应当多关注陈某的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养成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良好习惯。
该教育令的发出,彰显了司法担当,释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迷途的家庭昭示着人生的明悟。郭某、陈某明如违反该决定,红安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正义之光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长之途。
(程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