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万事兴,当多年夫妻演变为拳脚相加的冤家,女方求助于法院时,红安县人民法院高扬惩恶扬善之剑,依法向施暴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点亮家暴受害妇女的人生希望。
现年63岁的王某某,家住七里坪镇花园畈村,与年逾古稀的朱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7月28日,这对年迈的夫妻却对簿公堂。
事情源于王某某与朱某某不幸的婚姻,因朱某某性格暴烈,长期对朱某某非打即骂。经村组干部、综治人员、双方亲属多方协调,朱某某的态度偶有缓和,但不多时便故态复萌,王某某常常以泪洗面。直至朱某某在一次争吵中,突然击打王某某的头部和背部,造成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王某某被无边的恐惧彻底击倒,自感每天都面临危险的侵袭,再也无法与朱某某生活于同一屋檐下,且名誉受到严重败坏,遂提交了身体受伤照片、医院治疗检查病历资料、朱某某施暴的监控视频。请求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禁止朱某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影响其生活等行为。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七里坪法庭庭长程红斌考虑到老年人家事纠纷的特殊性,为防止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决定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迅速组成由两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申请人朱某某对申请人实施暴力,已严重影响申请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视频录像中已明确证明了双方家庭夫妻生活中的暴力行为,申请人到医院进行了治疗。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某对申请人王某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朱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某某;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处或其经常出入场所200米范围内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如朱某某违反上述禁令,红安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