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涉“境外企业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张某、吴某、李某均系香港永久性居民,自2004年起在团山工业园、武穴市梅川镇分别设立了三家服装公司。三人因均在香港经营了其他产业,常年在香港居住,未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遂委托蔡某全权负责三家公司的一切事务。2023年3月,该三家公司被税务部门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分别被处以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罚款。张某、吴某、李某遂以蔡某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共赔偿损失5万元。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张庆庭长本着“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的理念,深挖案件事实,找准矛盾焦点,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向其讲解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认定及损失的认定,在张庆庭长的耐心调解下,蔡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遂同意赔偿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三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一周内成功化解。蔡某表示,“不到一个星期,法院就帮我处理好了这个事情,也解开了我和投资人的心结。法官的普法也让我收获良多,今后我一定好好经营这三家公司”。
(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