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将矿泉水搬运到超市仓库后,本应清点完毕后离开,却一时起了贪念,看上了仓库的香烟。2023年6月6日,经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梅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2年3月,黄梅县某品牌矿泉水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刘某,开始向程某经营的超市供应矿泉水。因经常到该超市配送,逐渐与程某熟悉,并获得了他的信任。在多次进入店内仓库搬运矿泉水后,刘某发现该超市长期存放着不同种类的香烟。见有利可图,刘某蠢蠢欲动,一边照常给超市搬运配送水,一边趁机偷几条烟藏到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随后,将香烟拿到另一家超市销赃变卖。一次得手后,刘某胆子越来越大,只要去送水他就去仓库偷香烟,每个月都能“收获”几十条香烟。
直到2022年8月被程某当场抓获。经核对刘某贩卖销赃的交易记录,犯罪期间,刘某先后盗窃程某超市仓库内香烟,合计获取变现赃款4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知人知面不知心,“熟人”作案需警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对“熟人”的信任,容易实施盗窃。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与人交往中要擦亮双眼,时刻保持警惕,勿让心怀不轨的人有可乘之机。
(汪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