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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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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财富自由偷越国境,却失人身自由
2023-06-14 18:41:32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为去缅甸开早餐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谁料一朝投资梦碎,回国后面对的是牢狱之灾。近日,由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20年4月,周某甲在一场饭局上认识了胡某(另案处理),胡某在得知周某甲在经营一家早餐店后,主动邀约周某甲一起去缅甸开早餐店,并声称缅甸一碗面条三四十元,利润十分可观,周某甲听后十分心动,但只当是胡某酒后之言,便没有当真。
  两人加了微信后,禁不住胡某多次邀约劝说,周某甲终于下定决心和胡某一起去缅甸开早餐店,两人规划好合伙方案后,胡某提出让周某甲带五六个人一起去缅甸。于是,周某甲便开始留意自己店里的常客,很快就瞄准了饶某、周某乙、程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周某甲将胡某鼓吹的缅甸早餐店情况复述给他们听,想去挣钱的饶某三人禁不住诱惑,便同意去缅甸看下。
  同年6月,周某甲一行四人,辗转来到云南省孟连县,在“蛇头”的带领下避开边检人员的检查,通过搭乘摩托车,翻越高山的方式到达缅甸。
  谁料刚到缅甸,胡某便变脸要求周某甲出股份,两人当场闹翻。在早餐店经营梦泡汤后,周某甲偷渡回国。案发后,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周某甲提起公诉。鉴于周某甲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外出投资、务工应当依法通过正规渠道,广大群众务必擦亮眼睛、认真分辨,警惕境外“高利润投资”、“高薪招聘”,更不要铤而走险偷渡前往。
  (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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