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检察官给我讲解《民法典》里的条款,教我如何举证,我终于可以见到女儿了!”庭审结束后,来自湖北蕲春县的余某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今年1月18日,蕲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一封言辞恳切的申诉信,来信中详细诉说了余某与丈夫袁某的离婚纠纷。
余某和袁某于2016年领证结婚,系重组家庭。婚后通过试管婴儿手术,于2019年生育一女。2021年,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维护重组家庭和谐及修复双方夫妻关系的目的,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随后袁某将女儿藏匿,且不允许余某与女儿相见、联系。
今年1月,余某第二次起诉离婚。因之前经历过相关手术使其生育能力受损,医生告知其今后很难怀孕,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她还提出获得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首次开庭调解不成后,双方陷入了僵局。余某担心因其法律知识匮乏,在诉讼中不能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因而向检察机关寄出申诉信。
收到信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与余某取得联系,并找到该案的承办法官核实情况。经多次沟通,发现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距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超过一年时间,袁某也确实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余某已经一年多未见过女儿。
考虑到余某对于《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不太理解,检察官主动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指导其重新收集证据。
几天之后,蕲春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再次收到了余某的信件,信中附有余某之前相关手术病例及记录,以及在检察官指导建议下收集到的可证实其生育能力受损的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余某此次提起离婚诉讼距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丈夫分居满一年;余某在婚内因生育子女经历了多次手术,付出了较大的身体代价,加上已过最佳生育年龄,今后的生育能力已受到严重影响,依据《民法典》1079条和108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建议法院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下,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家庭氛围、经济情况、身体健康等特殊情形依法作出判决。因该案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向蕲春县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
2023年2月8日,蕲春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理由,判决解除余某和袁某婚姻关系,婚生女由余某扶养。
(高欣 骆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