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授权却假冒注册商标驼奶粉销售,欺骗消费者,损坏其他企业合法权益,这伙人终获刑罚。
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在未获得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王某乙找某制罐有限公司订做标有某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奶粉罐,并通过某APP购买脱脂牛奶粉、打包箱等材料用于制作假冒的益生菌驼奶粉。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甲欲实施上述行为,邀请其朋友夏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向王某甲投入6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租用瞿某某(另案处理)的仓库,组织被告人祝某等人将脱脂牛奶粉灌装到标有注册商标的奶粉罐内并对外公开销售。经统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祝某、刘某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益生菌驼奶粉金额为156万余元,其中销售金额为85万余元。
2021年9月21日,公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公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发现,王某甲、王某乙伙同祝某、黄某某(另案处理)还共同参与假冒另一注册商标配方驼奶粉和益生菌驼奶粉,遂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针对其他涉案人员和事实进行侦查。
针对办案取证难点,该院制定详细的讯问、补侦提纲及取证方案,就涉案商标与假冒商标同一性、注册商标有效期与作案时间、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等关键问题,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专业部门进行咨询,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为有力指控犯罪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该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祝某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提出的商标同一性问题等意见逐一答辩,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对于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祝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作用等,逐一开展有针对性的细节讯问,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2022年6月7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夏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