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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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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多个小区,连续作案10起,湖北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一盗窃惯犯提起公诉
2022-12-02 12:45:0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电线、电钻、射钉枪、电锯、脚手架……但凡能拿走,他从不空手而归,他表示“自己就是有瘾,看到别人的东西就想拿。”


  近日,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2022年6月至8月期间,杨某某潜入多个小区对正在装修的工地实施盗窃,连续作案10起。杨某某每次作案时窜入小区随机寻找目标,发现正在装修的房屋,一旦翻出户主留下的钥匙就开门进入,将房屋内的切割机、电线、锤子、电锯等装修工具、材料盗走,用自行车或偷来的电动车拖运藏匿、变卖。杨某某所盗部分财物经鉴定价值5300余元。
  据杨某某自己交代,除了潜入各装修房屋盗窃,在路上遇到暂时无人看管的物品,也会“顺手牵羊”。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装修中的房屋虽无人居住,一样需要多回家看看,做好防盗措施;装修师傅也要注意收好自己的工具,谨防给人可乘之机。另外,各小区物业应该履行好管理职责,加强治安巡逻,防范可疑人员随意窜入,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确保小区安全。
  知识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夏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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