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近日,鄂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会签《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该制度的适用原则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该制度适用的条件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且有赔偿能力并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同时赔偿保证金数额依法能够基本确定,缴纳赔偿保证金后,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办法》明确了该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范围一般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以及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等七类案件。同时,规定了曾经故意犯罪等五种禁止适用情形。
《办法》明确了适用该制度时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可以适用该制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送达告知书。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要依法合理确定赔偿保证金数额,并出具《存入保证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缴纳手续。在案件终结时,检察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制作《赔偿保证金提存款处置通知书》,通知公证机构执行。
《办法》明确了适用该制度时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司法行政机关要督促公证机构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业务,并监督赔偿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的规范使用,不得出现侵占、挪用专户资金的情形。
《办法》明确了适用该制度时公证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公证机构在接到检察机关出具的《存入保证金通知书》后,向缴纳人出具《提存通知书》,并将赔偿保证金存入公证机构在银行设定的专用账户后,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在案件终结时,公证机构根据《赔偿保证金提存款处置通知书》,将赔偿保证金用于支付被害人相应的赔偿数额,向缴纳人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款执行通知书》,并将赔偿保证金提存款执行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魏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