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召开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公开听证会,对七起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履职、履职不规范的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听证,这也是该院首次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缪玉蓉主持,邀请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代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听证员。涉案的三家行政单位代表、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全体干警参加听证会。
会上,承办检察官、第二检察部主任夏爱文介绍案件办理经过及四起行政处罚案件、三起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基本情况。涉案的三家行政单位对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听证员就听证评议事项、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讨论,经过分析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七起案件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瑕疵,支持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助推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希望检察机关对长期“零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加强监督,并常态化深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缪玉蓉检察长指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对于助推依法行政,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听证会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是增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办案公开透明度的有益探索。
下一步,梁子湖区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常态化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顺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注重监督与支持并重,全力构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新格局,努力做到有限监督、协同监督,为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政策依据】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 2020年)》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4.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为检察机关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
(夏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