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周某仍购买语音网关设备,并委托王某收购多张电话卡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周某、王某涉罪获刑。2022年4月,罗田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周某、王某提起公诉,周某、王某均被罗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2021年11月,周某在网络上结识网友余某,对方向周某提出有偿收购电话卡并让其购买语音网关设备。为牟取非法利益,周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邀约伙同王某前往外省购买语音网关设备并将其架设在家中,按照对方指令对外拨打电话。周某还安排王某对外收购电话卡。2021年12月,罗田县公安局发现案件线索,核查后,依法立案侦查。
案件经审查起诉后,罗田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周某、王某提起公诉,罗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信息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犯罪模式变化多端,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跑分”“刷单”“洗钱”,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帮助结算,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均会依法受到严惩。为保障自身和他人切身利益,在生活中切莫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