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
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问题引起中央高度重视,专项检察行动随后展开。据报道,山东、广东、四川、海南等地,均有数量不等的保外就医人员,因不合法定条件被重新收监。如成都市检察院监所局就在38名保外就医罪犯中发现了有5名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3名保外就医罪犯虽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这28名罪犯均被建议收监,比例超过七成。
保外就医的对象是患有严重疾病的服刑罪犯。这一制度本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屡被滥用,成为逃脱刑罚的工具。刑罚不能实现,动摇的不仅是刑事司法的基石,还有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对不合条件的保外就医人员重新收监,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除了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追责”。“意见”特别强调要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形成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执法司法人员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接受吃请的,“意见”要求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对于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分。
从法律和政策导向上来说,纠偏和究责应是两项并行不悖的工作。纠偏和究责,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如果只抓纠偏,不问究责,这种专项检察也将失之于“偏”。
如今各地纠正违法违规进行刑罚变更执行的数字有了,究责也应该及时跟进。每一例纠正的个案,都应视为一条举报线索。即便没有权钱交易,也没有徇私枉法,只是司法人员不负责任因而被蒙骗,那也可能涉嫌玩忽职守。
从侦查的角度来说,也许相关案件正在调查当中,不像收监这样可以迅速执行到位,并公布具体数据。鉴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至少可以在不违反侦查秘密原则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有限公开。(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