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进长江禁捕工作,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近日,江陵县检察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滨江公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20年11月,马家寨乡代某某用“地笼网”等非法捕捞工具,在长江流域马家寨乡段非法捕捞渔获物4.125kg,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损害长江渔业资源。因其捕捞数量较少、对生态的损害相对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江陵县检察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与代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代某某购买60斤鱼苗在长江流域增殖放流。
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非常感谢县检察院对我的不起诉决定,我今后一定遵守长江大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以实际行动带领身边人,共同守护长江生态资源。”代某某深刻反省说道。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检察官向代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长江“十年禁渔”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江陵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为有效达到办理一个案件、警示一群人、恢复一片水域的目的,在办理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时,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相结合,加强内部联动,实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最优办案效果。
(
冯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