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黄沙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财产保全+庭前调解”方式,成功高效调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曾某某将其承包的林场一处地块出租给被告陈某某使用。合作期间,双方因欠付少量租金、场地石子堆放和清运等问题产生争议。自行协商无果后,曾某某向黄沙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快速审查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陈某某账户被依法冻结。
在收到保全裁定后,陈某某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法庭,诚恳表达调解意愿。原来,陈某某并非故意耍赖拒付、逃避履行。案涉租赁协议虽由其个人名义与原告签订,但实际系多人合伙经营项目,租金、场地使用、经营收益均由多名合伙人共同享有、共同分担。此前租金未能及时结清,并非其不愿履行合同,而是合伙内部账务、权责未厘清,资金分摊存在争议。此次保全仅冻结其个人账户,导致其个人承担全部压力,生活及生产经营极为不便。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本着化解矛盾、减少诉累、兼顾情理的原则,立即组织双方及全部合伙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现场,法官耐心地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租赁合同对外责任与合伙内部权责的法律关系,并细致地向各方释法明理、分清利弊、疏导心结。一方面明确被告对外依约付款的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引导多名合伙人直面内部分摊问题,现场厘清各自承担份额。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处和各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双方最终互谅互让,在开庭前顺利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纠纷得到一次性彻底化解,法庭随即依法为被告解除财产保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充分体现司法善意与温度。

案件办结后,法庭持续跟进履行进展。9月21日,原告曾某某专程来到黄沙法庭,反映被告已严格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一期款项,案件履行顺利、纠纷彻底平息。
(胡雁南、成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