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不思悔改,自学开锁入户行窃,自食其果终获刑罚。6月25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1千元,责令其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缓刑期内重操旧业,“技术型”盗贼再落法网
曹某此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本应在缓刑考验期内反思过错、安分生活,曹某却毫无悔意,一心想着靠不法途径牟利。他网购各类专业开锁工具,自学各类开锁技巧,计划依靠所谓“技术”入户行窃、规避追查。
为寻找作案目标,曹某辗转县域内多个小区反复踩点,夜间观察住户屋内灯光情况,连续多日无人亮灯的住宅,会被其判定为近期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便伺机撬锁入室实施盗窃。2025年11月至12月间,曹某依靠自学的开锁手段多次入户作案,专门盗取黄金饰品、高档酒水等贵重物品。
曹某自以为作案手法隐蔽、无人察觉,但公安机关在收到辖区群众财物接连失窃的警情后,迅速将曹某抓获归案。
新账旧账一起算,撤销缓刑不手软
经查,曹某先后十次入户实施盗窃,涉案财物价值共计 6.6 万余元,盗得物品大部分被其变卖折现,所得钱款均被曹某用于吃喝、打牌等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承办检察官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技术”开锁方式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曹某此次实施盗窃均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26年5月18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曹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财富唯有依靠合法劳动获得才能心安,妄图依靠旁门左道、盗窃他人财物谋取私利,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切勿轻信所谓“开锁技术”能够掩盖犯罪痕迹,任何盗窃行为都会留下线索,违法犯罪终究无处遁形。
在此也提醒广大居民做好居家防盗:离家外出务必锁紧门窗;长期不在家可托付邻居、物业代为照看;不要随意放置大量现金、贵重首饰;可加装监控、防盗锁等安防设施,筑牢居家财产防护屏障。
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紧盯群众身边的民生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