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两次起诉离婚,父亲失联,奶奶无力抚养三个孩子,法律该如何在"离婚自由"与"未成年人权益"之间作出抉择?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下称《指引》),重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六一"前夕,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将这一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落到实处--判决不准离婚,只因三个孩子即将陷入"无人可依"的困境。
基本案情
2011年,小芳与小刚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三个孩子相继于2013年、2014年、2017年出生,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欢笑与忙碌。然而,自2022年起,小芳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三个孩子实际由奶奶一人照料。2025年5月,小芳以感情破裂为由首次起诉离婚,因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能积极沟通修复感情,长期分居两地。2026年2月,小芳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小刚始终无法联系,于是主动与小刚的母亲(孩子们的奶奶)细致交谈。老人含泪诉说: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既无经济来源,也无法独自承担三个孩子长期的生活照料。随后,法官又专程前往村委会和当事人家中实地了解情况。虽然奶奶表示愿意帮忙照看,但坦承自己根本没有经济能力维持三个孩子的日常开销。法官深知,一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确实难以维系,但三个无辜孩子的成长不可逆转、无法重来。三个孩子,最大的不过十三岁,最小的才刚满九岁,一旦判决离婚,他们极可能陷入"父不知去向、母无法陪伴、祖母无力供养"的困境。面对这一揪心的现实,法官全面评估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现实冲击后,决定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
同时,法官郑重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次不判离,是为父母双方争取一段"缓冲期",希望小芳与小刚利用这段时间主动履行父母职责,积极协商孩子的抚养、探视及经济支持等具体方案,为孩子的平稳过渡创造基本条件。但如果小芳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届时将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重新审查,若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能依法判决离婚。这一明确告知,既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心理预期,也敦促他们珍惜时间、妥善安置孩子的未来。
法官后语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孩子的成长不可重来。父母是子女的第一责任人,当父母的婚姻走到十字路口,法律的天平必须向孩子与责任倾斜。该案的判决,正是在给这对父母最后一次机会--让他们在孩子面前,重新学习什么是责任,什么是担当。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机械地适用"二次起诉应判离"的惯例,而是严格遵循《指引》所倡导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深入乡村、走进家庭,体察三个孩子即将面临的生存危机,作出最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的判决。这并非否定离婚自由,而是用司法行动诠释:离婚自由不能对抗"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结语
法律拒绝的从来不是离婚本身,而是以牺牲孩子未来为代价的仓促解脱。我们呼吁每一位父母: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的身份永不谢幕。无论关系如何变化,请把孩子的安全、健康和未来放在首位。不要让幼小的生命,为成年人的矛盾买单。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与责任的呵护中,安然长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4.《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法办〔2026〕76号)
第一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财产利益和发展利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注重人文关怀,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
第五条 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周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