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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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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法院:法理之外,亦有温情!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权约定并非一成不变
2026-09-11 11:05:11 来源: 点击: 0
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父亲抚养,孩子却长期跟随母亲实际生活。面对纸面约定与现实实际脱节的家事难题,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邹岗人民法庭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认真倾听孩子心声,依法妥善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陈小(化名)由父亲陈某抚养,母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两人分开后,陈小一直由母亲张某持续照料并共同生活。书面约定与现实抚养完全相反,孩子陈小的抚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张某遂起诉至孝昌县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邹岗法庭法官杨毅没有局限于一份离婚协议,而是依托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仔细梳理孩子的日常起居与成长环境,查清其长期随母亲生活的客观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抚养权纠纷时,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单独询问孩子的真实想法,陈小向法官表达了希望继续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孩子出生于2017年10月,案件审理时已满八周岁。

被告陈某也向法庭表示,因其工作收入不稳定,愿意将陈小的抚养权交由原告张某抚养。孩子发自内心的意愿、父亲理性客观的表态,为案件妥善处理奠定了基础。综合考量未成年人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真实意愿、双方抚养意愿与抚养能力,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抚养权变更为婚生子陈小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标准为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结合湖北省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酌情确定);支付期限为抚养费持续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邹岗法庭审理认为,未成年人适应环境能力较弱,长期稳定的生活氛围是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案中的孩子陈小长期跟随母亲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与学习习惯。变更抚养关系,尊重孩子自身选择,能够最大限度避免环境变动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明确父亲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保障孩子生活所需。

【法官说法】
子女抚养安排,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核心原则。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内约定,不具备永久约束力。出现特殊情形,例如抚养一方无力照料、未尽抚养义务、已满八周岁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等,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夫妻离婚,终结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不会消失。无论孩子跟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家长都应当放下过往矛盾,摒弃对立情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用心陪伴照料,另一方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积极行使探望权。亲情不缺位,才能给孩子完整温暖的成长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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