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的帮助,我已经把民事调解书递交给村部,村委会接收了我的材料,正在为我申报补贴。”近日,公安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收到这样一条短信,这意味着柳某甲(化名)可以顺利领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下称农村计划生育奖扶资金)了。
2025年8月8日,柳某甲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领农村计划生育奖扶资金时,被以无法核实其妻王某某(化名)的生育状况为由拒绝。8月13日,柳某甲来到公安县检察院,反映其想与妻子王某某离婚,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经初步审查,柳某甲系叁级肢体残疾人且为低保户,符合受理条件,公安县检察院于当日受理。
深入调查后发现:1988年3月,柳某甲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1989年,二人育有长女柳某乙(化名),1994年次女柳某丙(化名)出生。1996年,王某某沉迷于打牌,使家庭经济陷入窘境,双方因此时有争吵。1998年8月15日,夫妻双方协商后,王某某外出打工,年底归家过春节。王某某于1999年2月起外出打工后至今未曾归家,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4年8月12日,王某某诉至公安县法院,请求解除与柳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公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13年,大女儿柳某乙在武汉打工时因病死亡,家中亲朋好友多次尝试联系王某某,其亦未曾归家。至此,柳某甲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越发艰难。
“我和妻子只生了2个女儿,大女儿去世多年,小女儿也已经嫁人了,现在我独自生活,按照规定应当是可以领取农村计划生育奖扶资金的,为什么村里不同意?”
针对柳某甲的疑问,检察官耐心解答,如若王某某外出期间育有其他子女,只要双方未离婚,柳某甲便不符合申领的条件,当务之急是确定王某某的生育状况。
2025年8月13日,检察官前往王某某户籍地派出所调查其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检察官经多次尝试与王某某取得联系,了解到王某某外出务工期间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检察官将相关情况告知柳某甲后,其表示不追究王某某重婚的责任,仅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公安县检察院认为,柳某甲与王某某分居多年,且王某某又与他人再婚再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8月18日,该院向公安县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8月20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如此,柳某甲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解除,无论王某某再婚后生育几个孩子都与柳某甲无关,柳某甲完全符合申领农村计划生育奖扶资金的条件。
(夏俊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