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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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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法院以案释法|给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小心犯罪了!
2022-09-27 17:18:10 来源: 点击: 0
没偷没抢,仅仅把银行卡借、租、卖给别人使用,这样做不仅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案例一: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
2019年,租住在崇阳县城的小王在小区闲聊时认识了同乡的朋友,对方提出希望小王能借一张银行卡及相关身份信息给他使用,并向小王承诺会支付一笔“报酬”。法律意识薄弱的小王心想:只要出借一张银行卡就能赚到几百块钱,还有这种美事?于是小王一口答应了他的请求。一周后对方将卡退回,拿到“报酬”的小王便将此事抛诸脑后,没想到却突然在2022年6月收到法院传票。满头雾水的他看完诉状内容后,渐渐意识到自己卷入了一起复杂的民事纠纷......
原来,小王被告上法院正是因为这张“借出去的银行卡”。2019年受害人小辉偶然发现了一个“投资理财平台”,便在平台联系客服购买理财产品,客服提供了小王借出去的银行卡卡号,并解释称小王是他们平台的商家。小辉二话不说就将18000元转至小王的银行卡,可是平台上自己的理财账户资金“纹丝不动”,一直显示为0,他逐渐意识到不对。而平台客服却说只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没到账需要小辉自己联系小王,并将小王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了小辉。此后,这个平台就“销声匿迹”了。找不到平台了的小辉遂拿着平台提供给自己的小王的身份信息,一纸诉状将小王告至崇阳县法院,希望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心情沉重的小王连忙联系那名同乡,对方表示只是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网络平台账户,既未售卖理财产品,更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不会为此承担责任。小王这才发现,自己为了几百块钱将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出借给他人使用,现在不仅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致富捷径还是犯罪之路?
2021年8月的一天,家住江苏的“90”后小孙如往常一样在网上浏览信息,却“意外”发现一条出借银行卡赚钱的“好消息”,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侥幸的小孙将自己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了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当小孙正得意于“空手套白狼”赚到2500元时,崇阳县公安民警已经顺藤摸瓜找上家门……被戴上手铐那刻,小孙如坠冰窟,“致富捷径”原来是“犯罪之路”。
2022年3月,崇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小孙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查证,小孙提供的多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70余万元,其中,23位被害人共被诈骗56万元流入小孙提供的银行卡中。崇阳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小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我不该贪小便宜的,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那些上当受骗的人。”宣判后,小孙认罪认罚,表示今后认真接受改造、学法守法。
【普法小知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相关规定,“出借银行账户属于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通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违法犯罪,却依旧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转卖或租借给他人,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所付出的代价远比得到的利益大。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让自己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
(通讯员: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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