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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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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代购”毒品私自截留 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5-12-17 08:31:1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原价代购毒品私自截留,还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2025年11月26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汪某此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且尚在执行中,其最终要服刑四年十个月,缴纳罚金一万七千元。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商请公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汪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承办检察官注意到,此时汪某正在服刑,且事发已逾两年,部分证据取证较为困难。对此,检察机关制发侦查提纲,针对资金流、轨迹流、关键证人证言细节等问题靶向性引导侦查。
  经查,2023年1月21日凌晨,曾某联系汪某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使用微信向汪某转账1600元毒资。后汪某以1600元的价格从周某处购得0.3克甲基苯丙胺晶体、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汪某从上述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交给曾某。
  2025年7月,汪某被警方从监狱解回。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汪某如实交代了其在“代购”毒品中截留部分毒品的过程,但声称自己并未从中牟利,怎么就成了贩毒?
  对此,检察官表示,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属于变相加价。
  “汪某虽原价买卖毒品,但从中私自截取部分毒品,实质上是变相加价,汪某在代购过程中通过变相加价的方式牟利,意外着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转卖环节,涉嫌构成毒品贩卖。”检察官介绍道。
  “原以为‘躲’在监狱里,有些贩毒的事就不会再被追究了。”汪某悔不当初。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汪某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0月29日,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以为“帮人代购”毒品只是顺手人情,实则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一时侥幸,换来的是牢狱之灾与家庭破碎。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更别沦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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