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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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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提供对公账户 沦为犯罪“工具”终获刑
2025-12-17 09:09:57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本欲以出借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来谋求贷款分成赚“快钱”,却逐步沦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的帮凶。2025年11月25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余东(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缺钱起贪念,“轻松赚钱”坠入犯罪陷阱
  2025年5月下旬,在工地务工的余东因手头拮据,正为资金周转问题犯愁。此时,一个自称“赵清”(另案处理)的男子来电称可提供贷款渠道,并向余东抛出“合作方案”:由余东提供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再开立对公银行账户配合“刷流水”,后续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将贷款金额的20%作为报酬给余东。在“低门槛、高回报”的诱惑下,余东没多想便同意了对方提议,并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赵清。
  同年6月初,余东按照赵清的指引乘车前往外省,先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建筑公司,设置了虚假的“公司办公地址”,后利用上述营业执照及相关虚假材料向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对公账户。余东将上述营业执照、账户交易密码、U盾等支付凭证全部交由一陌生男子,获取报酬共计3000元。
  账户成赃款通道,法网恢恢难脱身
  余东以为“借个身份、跑个腿”就能安稳拿钱,却不知自己提供的对公账户已成为不法分子转移违法资金的工具。随着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锁定了该对公账户的资金交易异常状况,并顺藤摸瓜查明余东的涉案事实,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依法将其抓获归案。
  “我当时怀疑过他们会拿这个对公账户去做犯法的事情,但因自己贪心作崇,没有拒绝。”
  余东到案后,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证据,对其多次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对应的法律后果。最终,余东自愿认罪认罚。经查,余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注册公司办理对公银行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5年10月28日,公安县检察院以余东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手机卡及各类第三方支付账户,均是金融结算与网络支付的重要载体,法律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出租、出借、出售等方式,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广大群众需切实筑牢法律风险防线,切勿因贪图小利去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张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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