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指导协办: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员会出品:湖北特别关注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治导读:
“三重境界”守护大写的中国“V” ——郧阳检察助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保护纪实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大动作!九地在鄂州会签这份文件 武汉中院: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 零距离见证湖北流域综合治理成效 中央、省级媒体组团“打卡”!深挖十堰检察新闻“富矿”! 荆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公安县:“两长”同庭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唇枪舌战 精英对决丨荆州市检察机关公诉人论辩赛精彩来袭 2022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揭晓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40件参选案例
商家“跑路”,预存款未用完该退吗?
2025-12-16 16:07:20 来源: 点击: 0
       “预付卡钱没用完,门店就倒闭了,余额还能要回来吗?” 这是不少消费者遭遇预付式消费纠纷时的困惑。近日,崇阳县法院沙坪人民法庭圆满化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广大消费者吃下了一颗 “定心丸”,更彰显了司法对诚信经营的坚定守护。  
       案件回顾:门店注销留余额,消费者维权获支持
       2024 年 4 月,张某在杨某(崇阳县沙坪人)经营的武汉某美发工作室办理了预付卡,通过微信支付储值 1024 元。此后,张某多次使用该预付卡接受理发服务,截至 2025 年 5 月 8 日,卡内仍剩余额 208 元。令张某没想到的是,此时杨某竟直接注销了美发工作室,导致其剩余预付余额无法正常消费。张某多次与杨某协商退款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群众利益无小事。沙坪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武汉某美发工作室作为经营主体,预收消费者服务费用后,应依约提供完整服务。其在尚未提供完毕服务的情况下注销主体,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剩余预付款的责任。
       承办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杨某耐心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行为既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如不履行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杨某认识到自身过错,立即向张某返还了 208 元剩余预付款及利息2.6元。随后,法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了调解书,通过 “人民调解 + 司法确认” 的模式,案涉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小额纠纷见法理,诚信经营是底线
       “无论金额大小,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沙坪人民法庭庭长邓清清介绍“这起案件虽涉金额小,但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背后蕴含的 “诚信” 价值重千钧。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无论规模大小、业态如何,诚信都是立身之本、经营之基。”沙坪人民法庭通过快速高效的纠纷化解机制,既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向社会传递了 “诚信无价” 的鲜明司法导向。
     【法官提醒】消费者预付消费时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商家,储值金额不宜过高,务必留存相关凭证,遭遇 “关门跑路” 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同时告诫所有经营者,恪守承诺、诚信经营才是长久发展之道,任何试图逃避债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与制裁。让我们共同守护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普法课堂】:预付式消费,这些法律要点要掌握
       一、无书面合同,消费关系就不成立吗?
       不一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储值、美发工作室提供服务并接受预付卡支付,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预付消费时,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保留好转账记录、消费小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依据。
       二、门店注销,经营者就无需担责了吗?
       当然不是。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经营者个人承担(《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本案中,美发工作室虽已注销,但杨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仍需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包括未退还的预付余额)承担无限责任。同理,若为公司性质的经营者,即便注销,若未依法清算、未通知债权人(包括预付卡消费者),债权人仍可要求股东、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三、预付余额退款,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协商沟通:优先与经营者或其负责人协商,明确退款金额和期限,留存沟通记录;
       投诉举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由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司法途径:金额较小的可通过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维权,也可申请人民调解后进行司法确认(高效且成本低);涉及群体纠纷的,可联合其他消费者共同维权,降低维权成本。
       四、经营者的法律边界:诚信是义务,违约必担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预收款项后,不得擅自中止服务、变更经营主体或注销门店而不处理剩余余额。以 “关门注销” 方式逃避债务,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可能构成违约甚至侵权,需承担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汪戈)

电子杂志往期回顾

关注楚天法治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