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格局虽然已经形成,但法律监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这不仅成为如何推动法律监督高质量发展的待解难题,也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制约因素,还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时代破题与改革成败。如何正确把握和实施“四大检察”法律监督体系,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辩证处理好以下四大关系。
“办案”与“监督”的关系
“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格局使法律监督职权进一步实化、具化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更有利于明确监督范围、规范履职方式、加强内在联系,有助于理顺“办案”与“监督”之间的关系,突出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司法性。张军检察长指出,“检察机关的定位都应该是以办案为中心。离开办案,检察机关就什么权力也不能行使,谈监督就是空中楼阁,不能落地。”因此,推进“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首先要秉持“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发展理念,准确理解“办案”与“监督”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在办案中监督”。无论是刑事检察领域,还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领域,检察机关的各项办案活动本身就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刑事检察为例,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一则通过行使公诉权,以追诉犯罪来督促社会活动的各类主体遵守法律;二则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判决裁定审查等方式,涵盖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案件事实及犯罪性质认定、强制措施适用等侦查及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三则通过对案件全面性审查,发现并移转其他领域法律监督线索,做好线索搜集、证据固定、调查核实等协助性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在监督中办案”。检察机关任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都会以案件化形式呈现,这是法律监督效果的法定性、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所决定的,也是检察权法律效力的体现。提起公益诉讼是“办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办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实质上也是“办案”。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一要符合线索受理、立案、调查审查、作出决定等程序规范,二要依靠调查核实所得到确实、充分的案件证据材料认定违法事实,三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定性,依法作出处理。而上述要求,既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后续加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着力方向。
“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当前,“四大检察”各领域之间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监督运行差异化等特点,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效能该如何客观、公正地予以统筹评价,直接关系到“四大检察”未来的发展走向。长期以来,法律监督工作采取“数量论英雄”。“数量”绩效评价模式是将案件量与法律监督效能相等同。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将法律监督工作量化、具化,但却极易忽视监督过程、手段、结果等具体项目评价,难以兼顾各领域、各案件的差异,更无法充分反映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具体而言,法律监督是一种“治愈型治理”而非“缓解型治理”,包括执法、司法违法在内的社会风险一旦被发现并予以监督纠正,就很难再“复发”。法律监督的理想发展在“数量”上应表现为“抛物线”轨迹。“数量”下降并不意味着监督效能的降低,很可能是越过“顶点”后的良性发展体现。“数量”上升也并不代表监督效能的提升,也可能是充分履职寻求新的监督增长点的职责需求,亦或是能力不足导致“案-件比”失调,甚至“以次充量”“作假注水”等重复性、虚假型监督的表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走的是职业化、专业化、精细化法律监督道路。一是尊重检察领域发展现状。以“质量”为核心的法律监督评价体系更加关注个案上法律监督职权履行的全面充分性。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均有其独特的设计价值、运作流程,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功能的比较优势,才能“优中更优”“由弱转强”。二是规范具体案件履职行为。以案件为依托,进一步细化对检察官履职行为的规范评价。重点关注“该挖不挖”“该移不移”法律监督线索不当处置、调查核实及案件审查违规操作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职权行为。三是注重监督效果评估落实。将法律监督意见采纳率、监督对象接受度、社会公众支持度、监督止损结果等方面内容,纳入法律监督效果综合评估体系,加强对“案结”背后“三个效果”的评估工作,加快推进法律监督效果的督促配套机制建设。
“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法律监督权的整体性能状态及其外在变化会影响到“四大检察”领域部分法律工作开展,而“四大检察”领域关键部分的法律监督也会影响到法律监督权整体性的发挥。因此,要正确认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是“四大检察”的相对独立性。作为法律监督职权的分解“部分”,各检察领域法律监督工作的权限配置、履职方式、现阶段任务等多个方面均各有不同,需要遵循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特征,进而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发展路径。二是“四大检察”的有机统一性。法律监督职权并不是“四大检察”各个领域的单纯相加,而是一个具有稳固权力架构,各检察领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法律监督权的本质属性取决于稳固的宪法定位,但其外在表现会因形势任务等变化作适当调整。而这一调整,也会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予以体现。首先,“部分”代表“整体”。各个领域、各类案件、每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履职行为是公众认知检察工作的窗口,也是法律监督权具化为检察产品的途径,均代表着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反映出法律监督总体业态。其次,“部分”服从“整体”。“四大检察”均隶属、服从于法律监督总体格局,各项法律监督工作要抓住“全局”“长远”“重点”等关键要素,通盘考虑、制定各检察领域发展规划,杜绝“各自为政”的离散型封闭发展方式。在发生监督事项领域交叉、手段方式重合等情况时,需要选取最优解决路径方案,确保法律监督整体效益最大化,避免重复性监督、激进式监督等。最后,“部分”成就“整体”。协调既是发展手段又是发展目标,同时还是评价发展的标准和尺度。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依赖于“四大检察”之间的关联、互动。需要建立“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联动机制,巩固和坚持监督优势领域,反哺和带动监督短板弱项,加强领域间线索移转、调查支持、联合监督等工作,推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融合发展。
“全面充分履职”与“双赢多赢共赢”的关系
如将“全面充分履职”比作“过程”,那么“双赢多赢共赢”则为“结果”。“过程”决定了会取得怎样的“结果”,而“结果”也能反映出“过程”的好坏,二者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法律监督职权的本质就是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法律是包括被监督者在内的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被监督者也是良好法治社会、法治环境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实则构成了一个紧密的法治命运共同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准确把握“过程”与“结果”的根本标准。突出人民主体地位,深刻领会“四大检察”法律监督的共享内涵。一是全面共享。“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要为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提供优质法治保障,全面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在强调法律监督覆盖面的基础上,还要从办案效率、告知反馈、法治宣传等方面增进被监督者体验感、认同感,扩大个案监督效益。二是共建共享。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启动权、实体建议权,法律监督效果最终还是要依靠被监督者的执行。由此看出,法律监督活动并非检察机关的单方行为,而是包括被监督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在内的双方、多方行为。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的监督地位平等,各方既要相互制约,也要相互配合。各项法律监督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充分考虑被监督者的工作特性,并为被监督者沟通协商、自觉履行提供便利条件与合理空间,广泛汇聚民智、最大激发民力,共同打造和谐共生可持续的法律监督生态圈。三是渐进共享。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发展历史进程来看,“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发展也必将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即便是达到很高的水平也会有所差别或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正在“爬坡过坎”,与“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不小差距,也面临着不少阻力。因而,各项法律监督工作要充分运用检察智慧,更加注重工作中对检察职能、法律政策的阐释,以规范统一的执法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社会认可度,着力构建新型法律职业关系,加强对被监督者合法权利保障,实现“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战略发展。
(邬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