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9 17:34:49 来源: 点击: 0
专挑小商户下手,以购物为幌子假币换真币,流窜咸宁、孝感、武汉等地使用伪造人民币2700元。近日,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使用假币案宣判,法院以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邓女士是咸宁城区某零食店收银员,2025年2月底的一天,邓女士如往常工作一样,下班前对收银情况进行交接。“坏了,这怎么有一张假钱!”交接中,邓女士对一张人民币反复查看,确定为假币后当即报警。
此时公安机关已掌握多条涉假币警情,依托店内监控录像开展人像比对工作,核查相关假币案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后,核实其作案轨迹,随即赴孝感、武汉、咸宁相关辖区公安机关,对接当地被害人报案材料,2025年7月11日,常某某被刑事拘留。
2025年9月,该案移送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卷的基础上,对各地涉案监控视频逐一进行比对核查,最终全面锁定了被告人常某某流窜多地使用假币的作案事实。
“这个人比较狡猾,专门选择那些生意好的小店,便于浑水摸鱼。”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常某某先后在咸宁市、孝感市及武汉市多个区域频繁活动,选择人流量大但监控薄弱的早餐店、奶茶店、零食店等场所,以购买小额商品为由,先掏出100元真钞购买商品,店员查验无误后放松警惕。这时,常某某同伙再突然上前“抢着付钱”,趁店员不备,迅速将真钞换为一张外观相似的假币。由于店员已核验过第一张钞票,往往不再对“同一笔付款”进行二次查验便直接找零。二人拿到找零后立即逃离现场,整个作案过程不到一分钟,被害人很难记得他们的样貌,极具迷惑性。
经查,2023年7月至2025年3月,常某某先后在咸宁市、孝感市及武汉市多个区域使用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的假币共计27张,总金额2700元,鉴于常某某2022年7月因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2025年12月,咸安区检察院以使用假币罪对被告人常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17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七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持有、使用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持有、使用假币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1.提高警惕,学会识别假币:日常收付现金时,务必掌握“一看、二摸、三听、四测”的基本鉴别方法,重点关注水印、安全线、光变油墨等防伪特征。
2.保留证据,立即报警:如遇可疑人员使用假币,切勿与其发生冲突,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尽量记住其体貌特征、所乘交通工具及逃离方向,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同时妥善保管假币(可用纸袋封装,避免破坏指纹等物证)。
3.拒绝流通,依法上缴:一旦误收假币,不得继续使用,应主动上交银行或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持有、使用假币均属违法行为。
打击假币犯罪,人人有责。唯有全社会形成“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假币的高压态势,才能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让我们携手并肩,积极举报假币线索,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金融环境。
(徐智慧 郭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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