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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贪”之忧
2015-07-24 01:38:3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楚天锐评】“小官大贪”之忧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原处长陈柱兵,因被控从2001年到2011年受贿2454.4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区区一个“在北京街头随手就能抓一大把”的处长,涉贪涉腐金额竟然达到千万元级别,实在让人震惊。陈柱兵折戟官场,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小官大贪”现象的担忧。

    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在安徽合肥,某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竟受贿928.6万元和3.1万美元,还侵占村集体资产105万元;在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基金股,某股长只用几年时间就向境外转移了9850万元并举家移民海外;在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广南县,一个县卫生局的小干部竟然套取了近500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这些“村级贪官”“股级贪官”,都属于“小官大贪”的典型。

    “小官大贪”成为一景,概括起来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其一,基层干部官职虽小但掌握的都是实权,很容易萌生钱权交易的邪念;其二,权力监管体系对基层干部的约束力偏弱,有关部门监督的重点往往是那些“一把手”或位高权重的高官,这给一些基层小官违法乱纪创造了条件;其三,城镇化、新医改等涉及大量财政拨款,而基层“潜规则”和不正之风更盛,基层干部更容易受侵蚀。

    与常规意义上的贪官污吏比起来,这些活跃在百姓身边的“小官大贪”,对政府公信和干部形象损害更大。发生在基层的贪腐,直接侵犯百姓的利益,更容易激起民众的愤怒,恶化整个官员群体的形象;而且基层干部处于决策体系的基础环节,他们的腐败容易让上报的信息掺水失真,最终导致上级部门决策失误。

    每当谈及反腐,很多人都希望能多揪出几个大贪官,仿佛唯有如此才能证明反腐决心。可实际上,官场腐败分子的主体分布在基层,而且很多“老虎”级贪官都是从“苍蝇”成长起来的。正因如此,在反复强调将权力关进笼子中时,有关部门应将笼子织得更密一些,让制度化反腐深入到行政体系的每一个角落。唯有如此,才能防范“小官大贪”,也才能让反腐事半功倍。(摘自《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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