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党建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习近平党建思想强调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党以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的思想必然,是应对新征程风险挑战的实践必然。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就要构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内法规是独特的中国法,制度治党要靠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管党治党的基本依据,良法善治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党内法规从制度体系到治理效能的转化是一个动态过程,要加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打通制度落地堵点,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以思想铸魂、制度固基、依规施治协同发力,持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L综合评价(A刊)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广西优秀期刊《广西社会科学》,2026年第5期发表宋才发教授《习近平党建思想中“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论析》论文。《广西社会科学》杂志总编周玉林,副总编覃合、黎伟盛。李玉莹任本文责任编辑。
标准参考文献:宋才发.习近平党建思想中“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论析[J].广西社会科学,2026,(5):42-51.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习近平党建思想中“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论析
宋才发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2026年6月15日召开的全国党建工作座谈会指出,习近平党建思想贯穿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各方面,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遵循。会议概括凝练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为“十四个坚持”,其中包括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重要论断。“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之治的独特密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法治思维创造性地运用到管党治党领域,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为框架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制度保障。习近平党建思想系统阐明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政治保障,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党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持续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要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抓好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各项建设,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制度执行更为严格,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要求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习近平党建思想主要内容“十四个坚持”中的重要内涵之一,也是全面从严治党长远和根本之策。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各项建设,以党规准绳立管党治党之规矩。
(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而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则是贯穿这一主题的内在要求。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只有把制度建设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让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因此,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是外部附加的要求,而是全面从严治党自身逻辑的必然展开。首先,从理论定位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成功走出了一条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新路。这些来自基层一线又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成果,构成内涵丰富、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形成习近平党建思想的科学内涵,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在中国的发展,以及中国共产党对政党领导、政党建设、政党治理、政党文明和政党智慧的认知模式与表达体系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习近平党建思想“凝结着党和人民的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与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等,共同推动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习近平党建思想作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是党的生命”“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等一系列重大论断,集中体现了党在管党治党、兴党强党上的政治意志、政治立场、政治主张、政治智慧,廓清了一系列大是大非,厘清了一个时期管党治党认识上的模糊和偏差,指明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其次,从实践指向看,习近平党建思想主要内容“十四个坚持”的重要内涵同时还回答了新时代管党治党必须抓什么、怎么抓、靠什么来抓的问题。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贯穿其中的主线;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则明确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着力点。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的高度概括和凝练,是在深刻总结一百多年来党加强自身建设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深入推进了管党治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极大地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党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必须依靠全党共同努力来实现。这就要求全党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出发,健全责任链条,推动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管党治党不断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效。最后,从战略目标看,习近平党建思想着眼于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突出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抓思想从严、监督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是党在总结百余年奋斗历史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政治命题,也是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并被理论所科学回答的重大时代课题。这一思想彰显了执政党直面问题、动真碰硬的使命担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直面矛盾问题,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制定了路线图、明确了任务书、提供了方法论,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新气象。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带头把全的要求、严的基调、治的理念落实到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构建之中,严格落实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管理监督要求,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二)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党以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的思想必然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仅是实践层面的制度安排,更是党以创新理论凝心铸魂的思想必然。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习近平党建思想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党自身建设规律的认识。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离不开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保障和支撑。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本身就是一场涉及管党治党各领域各环节的全方位改革,必须朝着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方向努力推进。首先,党以创新理论凝心铸魂,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确保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是全党的重大政治任务,是保持全党团结统一、坚如钢铁的必然要求。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必将有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用党的创新理论固本培元,确保全党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必须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新时代新征程,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洞察时与势、危与机,积极识变、应变、求变,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这都要求以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保障。其次,党以创新理论凝心铸魂,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永葆党的性质宗旨和人民立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明确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党要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就必须初心不改、使命不移,自觉以全面从严治党凝聚党心民心”。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认识世界发展大势、跟上时代潮流,推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面对国内外重大风险考验和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既在理论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也在实践中要求通过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防止党脱离群众、背离宗旨。再次,党以创新理论凝心铸魂,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锻造坚强党性。坚持锤炼坚强党性是习近平党建思想的根本要求,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有了坚强的党性,才能锻造“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绝对忠诚。习近平党建思想强调要把党性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求全党时刻牢记“五个必须”、坚决杜绝“七个有之”,不断提高政治能力。讲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讲党性。党中央以坚定决心强化党的政治领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政治监督,深化政治巡视,以政治上的加强引领带动党的建设质量全面提高。这些要求实质上就是把党性原则通过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转化为可监督、可执行的刚性约束。最后,从思想建设与制度治党的关系看,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思想建党、理论强党的核心是党的理论创新与理论武装,目标是建设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理论创新”列为党的百年奋斗十条历史经验之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是这一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这一思想的理论力量,必然要求通过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以巩固和贯彻,即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以理论武装支撑制度执行,使党的创新理论真正转化为管党治党的刚性约束和治理效能。
(三)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应对新征程风险挑战的实践必然
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不仅是理论命题,更是应对新征程风险挑战的实践必然,其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必须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理论的清醒保证政治的坚定,以思想统一保障行动一致,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制度力量巩固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是应对新征程风险挑战的首要实践要求。其次,党的创新理论包含着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蕴藏着分析问题、破解难题的思维方法。理论创新的目的在于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要服务于实践、接受实践检验,把理论要求转化为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习近平党建思想的强大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已经得到实践的充分检验和展现。新时代新征程,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越是在形势复杂、任务艰巨的时刻,越要坚持以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指引,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应对风险挑战,关键在于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将理论认识转化为把握政治方向、严密组织体系、提升治理效能和推进自我革命的具体本领。再次,习近平党建思想将党的领导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机贯通起来,把党的建设置于事关党的长期执政的高度予以推进。锚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求全党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为此,必须凝聚思想共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推动工作。“强化理论武装”是执政党提升能力本领、应对风险挑战的现实需要,只有学深悟透党的创新理论,才能站稳人民立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自觉地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最后,当下和未来要深刻把握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内在逻辑,用习近平党建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为实施“十五五”规划纲要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要运用辩证思维,科学把握和妥善处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这个比喻形象深刻地揭示了改革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改革是法治发展的动力源泉,法治是改革有序推进的坚实保障;脱离法治的改革易失序失控,脱离改革的法治会僵化滞后。法治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与改革、发展、稳定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中,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改革的保障;而法治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具有规范性、普遍性、长效性,既能依法化解具体矛盾纠纷,又能通过制度建设防范矛盾隐患滋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这充分说明,以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为牵引的制度建设,正是应对新征程风险挑战、实现标本兼治的实践必然。
二、坚持制度治党:构建管党治党的制度支撑
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坚持用制度治党,就要构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一)构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从严管党治党是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实现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正式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新征程上,以党的自我革命精神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推动党内法规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要求,也是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效能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目标要求,为加快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党的自我革命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在党的自我革命视域下,研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前提条件,直接决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聚焦点和范畴。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应当聚焦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和自我修复能力,把重点放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上、放在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上、放在完善“三不腐”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上,从而向历史和人民交出如何以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答卷。经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其要义是以党的自我革命为主题和以追求自我革命目标为导向的、贯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各领域各层次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及其诸要素纵横交错、协同运行的结构性制度集合。依循“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原则,各领域、各层次的制度规范及其诸要素间的内涵架构,呈现为党的自我革命根本性制度规范、主体性制度规范、内容性制度规范和保障性制度规范,依次发挥政治引领、主体约束、行为规制和监督保障功能,协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效能的集成转化,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各层次目标的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全面从严治党为逻辑起点,承担着保障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使命任务;以权责明确的责任体系从严落实政治责任,以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党的自我革命的长期性与稳定性;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破解大党独有难题,党中央依据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要求,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建立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动态清除、常态惩治的运行机制,创新查办重大案件制度机制;在查办案件全过程谋划推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正向引导和警示教育,不断铲除腐败滋生土壤,成功走出一条依靠制度优势、法治优势的反腐败之路。勇于自我革命既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强大支撑,也是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史经验的高度凝练。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集中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现实需要,充分展现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在原有制度规范基础上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形成了比较成熟定型、比较完善、呈体系化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标志性成果,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部署。本质上就是要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真正把依法治国落实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各级党委要做到依法用法,关键是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基础之上作出决策、处理事务的思维方式,是法治精神的具体化。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指导下的行为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
(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共产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由于政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性质不同、所处的政治地位不同,党内法规在完整性、执行力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基于中国共产党自身领导地位和执政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党组织,一般都把党内法规视为“社会规范”,而中国共产党把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主要限于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但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领导核心,党不仅领导立法、执法、司法,而且带头守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建立和完善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也在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国家民事法律法典化的成功经验,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英国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梅因曾断言,正因为有了“十二铜表法”这样的古代法典,罗马文明才避免了像印度文明那样无力和恶化的不幸遭遇。我国2019年修订颁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39条规定:“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是党中央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党内法规的编纂任务,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正式提出了党内法规编纂的总体构想。党内法规是一种成文的规范,应当接受国家法治精神的指引并遵循法治基本规律,这是党规法典化的立论根基。党规规范必须实现更高水平的协调性、周延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从而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党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约束等作用。党内法规是独立于国家法律、自成一体的庞大规范体系,是政治逻辑与法治逻辑相互交织、共同塑造的产物。在这个治理体系中法治逻辑尤为显著,强调要以规章制度治理党内事务,这就构成了其法治模式的基本特征。要深刻理解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实际运作,就需要精准把握其政治逻辑,这不仅有助于认识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背后的政治动因,还能为持续完善和发展该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历史任务,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向全体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中国共产党的党性不能单一地归结为阶级性抑或人民性,它是阶级性、人民性、先进性、纯洁性的有机统一,构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精神内核与价值底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性原则,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这一重要论断不仅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党性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之间的关系,而且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制度意义及其定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进而确保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
(三)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提升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为党长期执政奠定了思想根基。党中央把长期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党的建设主线,贯穿党的建设始终。譬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执政能力建设”明确为“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党的十七大将“执政能力建设”确立为党的建设主线。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党的建设主线,贯穿党的建设始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是强化管党治党全面系统布局、协同高效推进的重大举措。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软弱涣散问题,基层政治生态仍需进一步净化,基层干部作风仍需进一步改进,为基层减负各项决策部署仍需进一步落实。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艰巨繁重的国内建设任务、治理任务,执政党要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和提高执政能力,应提升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形成一个布局合理、内容科学、要素齐备、统一高效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既是党的建设制度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权力监督,以党的自我革命确立了与时俱进的权力监督方略,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权力监督体制机制,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依法依规行使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违规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权力监督的有效路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思想体系。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之举,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进一步推动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不仅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在原则遵循上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诉求相统一、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系统科学与简便易行相统一、提高效益与降低成本相统一,以确保监督体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在实践中,要从整合监督力量、狠抓制度执行、强化数字赋能、培育监督文化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监督结构、健全制度体系、创新治理方式,构建起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网络,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规范行使。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开启了依法依规治党的新局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是“权力限制和约束”意义上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制约型监督,而非单向度的监督,还包括对党的机构和政府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合宪性审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2项“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表达,对“宪法监督”与“监督宪法的实施”的理解,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应当保持一致。宪法实施的具体方式除宪法遵守和宪法执行之外,通过立法制定法律、解释宪法都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式。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的宪法监督,构建以合宪性审查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理论,旨在为世界宪法监督制度提供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三、坚持依规治党:严守管党治党的规矩准绳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基本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动党内法规从“制度体系”到“治理效能”的动态转化,以思想铸魂、制度固基、依规施治协同发力。
(一)制度治党要靠党内法规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依规治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内法规在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标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依规治党的价值目标,坚持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坚持从严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和总遵循,以及坚持公私分明、纪法分开、权责统一等,应当成为依规治党的基本遵循。党内法规体系是党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的制度前提,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制度体系中的核心规范和高级形态。依规治党从本质上说,只有从理论上严格界定党内法规,厘清党内法规与一般党的制度、国家法律、社会道德的边界,才能把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区分开来,才能深刻理解并揭示新时代依规治党的新要求。法治思维是以规范为基准的理性思维方法,高度契合党的政治建设传统、自我革命品格。依规治党要求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党的自我革命意识,规范党的自我革命行为,丰富党的自我革命价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党的执政能力现代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依规治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强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党的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进程和水平,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和水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定海神针”的作用。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实现,通常会受到多元因素的叠加影响,但是这些因素生成治理效能的机理,并不是毫无规律可循的。通过对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运转结构的分析,既能够厘清党内法规治理效能何以生成,清晰地认识其运作机理与有机组成元素,也能够为制度建设提供理论导向。类型化思维有助于清晰地呈现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多种样态。党内法规的内在秉性与中国现实社会基础所具有的天然契合性,就是其治理效能类型化分析的现实基础。政党意志可以体现为多种客观载体,党规之治的内在规定性,就在于能够整合内部零散的集体意志和个人意志形成党的统一意志。完善的党内法规在整合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保证相关党组织与党员的表达权利,一旦形成党的统一意志,就能够不折不扣地在全党贯彻执行,这种聚合性的价值认同可以消除规范的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之间的张力。党内法规体系是党以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执政实践的制度根基,党的执政实践通过执政行为把价值层面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动态治理模式,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国家治理的权威与温暖。以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执政实践,必须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践行法治精神并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确保执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党只有不断总结自我革命的经验,探索自我革命的新方法,才能在正确的方向上实现理论的与时俱进和实践的同步发展。地方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履行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职责而制定的党内规章制度。地方党内法规是中央党内法规在内容上的进一步细化、深化和具体化,是地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制度保障。
(二)党内法规是独特的中国法
党内法规的性质关涉执政党的制度效能。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完整的、体系化的党内法规制度。《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就专章规定党的组织纪律内容。党的五大党章将“党的政治纪律”旗帜鲜明地列入党内纪律检查范围,突出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正式确立。可见,党内法规体系具有极端重要性,它的重要性源自党内法规体系在整个法治体系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思维,促使国家法律体系延伸到党内法规和整个法治领域。2006年1月,胡锦涛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党的历史上首次使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完整表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上升到国家法治建设的顶层制度设计层面。201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就是指党内法规制度,该意见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界定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从而推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党的事务主要有党的建设事务和党的领导事务,对党的事务进行规范调整,主要由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党的传统惯例进行。以党章为根本和统领的党内法规,是党的事务领域最权威的调整规范,具有特定的名称、形式和保留事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标准化趋势主要表现为制定主体、制定体制、制定形式和制定程序的标准化。应当借鉴标准编制技术改进党内法规的文本拟制,吸收标准审查的经验健全党内法规的审核机制,参考标准“复审”程序优化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估等技术路径。标准化可以成为党内法规制定规范化的实现工具,为党内法规质量提升提供方法论借鉴。党内法规是以其具体的规则来实现政党内部规制的,把握党内法规的本质应当着眼于党内法规整体,即通常所说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需在该体系内产生和运作,若离开这种逻辑理性,党内法规就难以很好地发挥效力。党内法规是党的重要法规制度,党内法规的主要功能是重构政治生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法贯彻于治党治国之中,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依法治国。因此,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于明确执政党的宗旨、健全执政党的组织体系、规范党员的言行、建立党内具体工作机制、引导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方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提出“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要求,首次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只有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才能确保党的建设的正确方向和强大动力,才能为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前提是必须有好的制度和规则,只有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和规则才是好的制度和规则,才能更好地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善于总结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经验,并将这些经验上升为指导实践的思想理论,为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党内法规之于党内权力的功能定位存在着二重性:一是党内法规需要宣示和保障党内权力,以维护党的权威、确保全党能够统一行动;二是党内法规需要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防止党内权力被滥用,以最大限度保障党员权利,避免党的事业走弯路。党内法规制度设计过程中,必须努力找到宣示、保障党内权力以及规范、制约党内权力之间的黄金分割点,以实现对党内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推进党内权力结构的均衡和优化。党内法规属于制度范畴,科学规范是党内法规发挥制度优势的重要基础,运行有效是党内法规彰显制度优势的关键抓手。制度权威是制度理论与权威理论相互融合的结果,权威与制度相结合就产生了制度权威,需要以制度优势和制度执行力保障党内法规的权威性。
(三)加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
党内法规从制度体系向治理效能转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党内法规体系不仅是管党治党的基本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良法善治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制度执行力的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党内法规仅仅停留在制定层面,就很难发挥实际的规范效力和现实效用。必须进一步将党内法规的制度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及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彰显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优势。因此,《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党内法规的治理效能,本质上是党内法规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所发挥的功能,是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实现方式与转化路径。尽管近年来学界对党内法规治理效能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尚未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分析进路或理论框架,不足以成为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的重要支撑,还必须切实加强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既是治理效能转化的基础,也是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成就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心所在。要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心转变,需要一套与执行力密切相关的理论体系。只有通过这套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的理论框架,才能更好地明确影响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的各种因素,掌握党内法规治理效能转化的情况及问题,以及如何有针对性地促进治理效能的转化。高质量必须有高标准,有了高标准才能确保高质量。尽管部分党内法规文本的制度设计周全严密,但是在推进执行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各种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因素,制约党内法规预期目标的实现,阻碍党内法规的合目的性实现。这就需要适时开展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以合理性标准不断推动党内法规优化升级,保证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合理性,为党内“善治”提供“良规”的基础。通过对党内法规进行合理性评估,既可以检验党内法规文本中对党内法规执行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设计是否适度合理,又可以检验党内法规执行部门在实践中是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维护党内法规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