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14日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强调要用“制度之治”汇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百年历史凝练成的执政密码,提升共同体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支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凝聚中华民族合力的关键,要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磅礴凝聚力的主要路径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制度保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关键抓手,高水平国家民生安全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坚强后盾。由青海民族大学主管、主办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用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扩展版期刊《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发表宋才发教授《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财经大学特聘教授。
以下为论文内容。
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宪法保障机制研究
宋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在“序言”中指出,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回应《宪法》“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要求,提出“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了深入谋划,把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定位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表述与《宪法》“序言”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表明党中央锚定《宪法》“现代化强国”目标不动摇。中国的问题必须从中国基本国情实际出发,由中国人自己来解答问题。因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只有形成并增强中华民族的磅礴伟力,才能如期实现《宪法》和党中央既定的宏伟目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了“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的一系列目标任务,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只有从根本上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才能全国上下勠力同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一、用“制度之治”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一)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是“制度之治”之基
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坚定的、鲜明的强国逻辑特征。《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目标定位,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对未来建成现代化强国的总体描述。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和历史进程,本质上就是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描绘和揭示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梯次递进结构和逻辑展开。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预示着这样的一个逻辑性展开过程:建成现代化强国是一个起始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个历史目标,世界大同抑或天下文明则是归宿目标。这一逻辑展开的实践进程说到底,就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国逻辑”。在当今世界力量中心的转移中,“东升西降”已成为时代和历史演进的规律,中国发挥了重要影响力并将成为世界舞台的主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意味着在全球现代化进程中,中华民族将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在科技瞬息万变的数字经济代,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坚定不移地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总纲和主线,不断增进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的广泛共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强大合力。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第一需要”和“人的最终需求”之间的理论衔接,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理论”的重要创新发展。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奋斗方向,持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推动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社会全面发展进步,人的丰度和质感不断增强。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尤其要立足民族地区资源禀赋“有中生新”,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发展民族地区的新质生产力,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地方党委在奋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的政治功能作用,把当地发展进步的命运和主动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才能汇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中国之治”的本质是“制度之治”,“制度之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制度的高级形态,法治是制度成熟完备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归宿。“制度之治”彰显的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治之治的内涵应当是而且必然是符合制度建设规律、具有基本制度逻辑结构和制度功能的“制度之治”。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制度之治”,就是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涉及民族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制度之治”之要
提升共同体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抓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原创性理论观点,集中地体现了执政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运用“两个结合”深入分析、研判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而形成的时代精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只是一个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政治概念,而是一条凝聚民族力量、维系精神血脉的核心纽带,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二者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共同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明理”的过程,必须旗帜鲜明地向人民群众讲清楚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深刻道理,讲清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真理性,促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耳、入脑、入心,增强人们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光明前景的信心和决心,以更强的历史主动精神投身于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强调“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目标指向,是加强法律机制建设,即是说要以“法律机制”和“制度机制”共同保障“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新时代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的“制度之治”,体现为各项工作都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涉及民族领域的体制机制建设,把中国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202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提供专门法支撑。各级地方党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体部署以及民族地区的工作实际,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团结促进法”,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用法治思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加强对“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落实和细化。建立健全一个以法律为牢固根基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体系,是保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决定性、全局性因素。在涉及民生日常事务中,要始终坚持各民族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尤其要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个具体案例都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真正用“制度之治”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三)“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百年历史凝练成的执政密码
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凝聚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马克思的“人民主体论”是以共同体理论为基础展开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是个人实现自由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共同体”都能够实现这个理想,只有在马克思所说的“真实共同体”中,“人”才能够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新生政权的真正来源,从中国共产党的七大确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再到党的二十大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地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最终在新时代凝练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中国革命初期阶段只是党的单方面承诺的话,那么,当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之后,就成为了党和人民之间的神圣契约。近代以来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民主制以其“多数人的统治”,日益获得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现行《宪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冲破了以往民主制度的局限性,特别是在性别和财产方面的限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和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宪法》既是执政党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政党做出的历史性抉择。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途径,2019年习近平根据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地考察,首次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工具箱”,规定它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保障。由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创造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形式,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之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谁才是历史文化创造的主体呢?马克思主义认为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主体,从而形成了历史文化的人民主体性思想。中华民族是各族人民经历长期交往交流交融,在他们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形成的“民族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政治概念和法律概念,是把“中华民族”与“共同体”两个子概念有机复合的共同体,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共同性与不可分割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这个一语双关的“磅礴力量”,既指向投身于现代化建设的磅礴主体力量,也涵盖了实践主体所承载与凝聚的磅礴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逐渐将其最核心、最独特的精神要素,沉淀凝结为一套稳定的观念体系与价值符号,最终形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精神标识。“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它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政治逻辑和理论逻辑,这个理论逻辑在党的百年奋斗各个历史时期得到演绎与发展。百年来党的全部理论与实践充分表明,要坚持“人民至上”就必须以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新时代要求在更高水平上健全完善坚持“人民至上”的制度体系。新时代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脉络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和主旋律。当人们把“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历史主体进行考察的时候,就会发现新时代是近代以来最具有生机和活力的时代,是发展最好最快的时代,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代。
二、《宪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提供法治保障
(一)《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支撑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立法、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历史是具有连续性的,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前后的历史,对“制宪”“修宪”和“释宪”之时生成的《宪法》理解必定有所牵涉。要准确地把握《宪法》的真实原意和深刻含义,就必须把“释宪”置于整个“历史场域”之中加以理解和阐释。“五四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有权解释法律、有权制定法令的国家机关。“五四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即立法体制)是高度集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尽管可以制定“法令”,但是全国人大并没有赋予其立法权。根据新中国建国初期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对立法的迫切要求,尤其是考虑到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一次大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无权制定法律的实际情况,根据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并依照“五四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1955年7月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精神、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制定“单行法规”。这个决定事实上突破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可以说它是对“五四宪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习近平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和职权、职责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这是从国家权力来源和公民权利保护视角对《宪法》的基本解读。习近平的重要论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宪法》理论,揭示了宪法制度背后的文明价值以及《宪法》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意义。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途径和方式,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即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原来的第三款相应地修改为第四款。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源自于对人的主体性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格的尊重。要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尊重,就必须对国家公权力的规范予以限制。“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重要修改,不仅使“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具有了《宪法》的规范效力,纸面上的权利变成公民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而且使“人权”与“基本权利”得以贯通融合,在国家根本法层面上,提升了公民权利保障的范围和层次。从一定意义上说,《宪法》的本质就是人权之法,《宪法》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是人所必需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人维持有尊严生活的基本条件。现行的“八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突出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和特点,表明我国公民既独立于国家、社会和集体,又不能完全脱离它们而存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实现更高层次的自由。《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价值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不付诸实施,那么,这个法律的实际效用也就等于零。因而《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的全面实施需要有效的制度机制作保障,可以说“八二宪法”实施40年来的实践,就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宪法》监督路径的过程。当下的科技体制改革已成为推动人民群众文化权利保障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为此,国家各部委积极落实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政策布局,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结合本地特色与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维度的保障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为新时代提升人民群众文化权利保障水平提供坚实的政策法规支撑。
(二)《宪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凝聚中华民族合力的关键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直接载入法律。源于“人民意志”驱动的现行《宪法》,堪称“我们人民的宪法”。《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授权书、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在这里“授权书”“总章程”和“保障书”,客观地把《宪法》的次第关系呈现为一种指引立法的框架秩序。《宪法》的价值、作用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实施有赖于具体落实有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前置性程序安排机制。人民幸福权利的“保障书”,本质上凸显了“全体人民”这个公民主体性权利,意味着哪怕是法律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宪法》也必须而且有能力、有责任予以适时纠偏。我国是由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组成的“命运共同体”,人民不只是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大家庭”中普通一员的资格,而且是参与制定《宪法》文本、维护《宪法》权威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主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只有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理想意义上“人民幸福的保证书”,人民群众才能在具体生动的《宪法》实践中获得真实的幸福感,才能有愿望、动力和激情去拥护和监督《宪法》实施。通过法律把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具体化并加以贯彻实施,一直是《宪法》全面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实施和法律实施都是把规范要求,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生活当中去的实施活动。但由于《宪法》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功能和价值目标,使得《宪法》实施不能与法律实施划等号。法律实施规范前提的不足和法律实施的结构性缺陷,让法律实施难以独自保证《宪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法律实施要以《宪法》价值、原则和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基本权利为最高价值目标,在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中,更好地发挥法治化实施路径中的主渠道作用。“五四宪法”开启了《宪法》上人民民主的新历程,叶剑英曾在“五四宪法”通过之际提出,这部人民的宪法是“人民幸福的保证书”。自此,我国尽管经历了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大的曲折,但是“人民意志”一直是《宪法》实践发展的根本动力。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堪称是新中国发展史上最完美的一部《宪法》,它不仅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充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元素,而且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安顿于《宪法》规范体系之内。《宪法》中关于“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中国各族人民”“全国各族人民”的表述,已经蕴含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表达。自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确地确定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经历了“是什么”本质论和“为什么”意义论的大讨论之后,把党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譬如,2022年3月第六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就原原本本地载入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而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法治地位、法治内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诸多方面显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意义。
(三) 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基础
《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标定了规范语境。《宪法》“序言”在历史叙事和对国家目标的表达中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宪法》文本中的基本国策规范、基本权利规范以及国家机构规范等,为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规范基础。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指出,在《宪法》“序言”中把原来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这个重要修改,极大地丰富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在《宪法》中的规范表述,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宪法》的权威依据。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不仅完整地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而且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基本特征和战略部署,并且强调“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来需要从《宪法》文本中的现代化规范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把“社会主义工业化”“四个现代化”载入《宪法》,到改革开放后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载入《宪法》,再到新时代形成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核心的《宪法》规范体系,标志着中国式现代化话语贯穿于《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整个历史进程。《宪法》中的“社会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规定主要散落在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中。“社会权”是社会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宪法》效力具有整合、统领和限定法律体系内部概念、规范及价值的作用。在《宪法》整体结构中,“社会权”与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宪法》规定的“社会权”条款,既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宪法学”的积极权利抑或社会经济权利概念进行解释。在立足于中国宪法体系解释的视角下,“社会权”实质上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建构的三重维度,是当下和未来凝聚一切社会力量和积极因素,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洪流中去的权利纽带。即是说在我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宏大部署中,“社会权”不只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而且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社会权”最为基本的功能在于,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生存发展条件。无论是历史的中国还是现代的中国,民生保障始终是基础性的国家追求所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公民首要的“基本人权”,而“社会权”正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核心所在。因而“社会权”事实上关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生福祉,关乎《宪法》规制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与“共同富裕”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特征息息相关。
(四)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培根铸魂
我国是由56个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囊括14亿多人口全体国民的国家民族,中国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和“国家形式”。“中华民族”和“中国”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个方面,“中国”以中华民族为根基,“中华民族”以中国为归宿,是中国“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介质”,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依存。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本质上就是一种国族意识,既是中国国家认同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意识”。2024年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言简意赅的《宪法》规定,可以看作是全体人民“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法律规范的法源。《宪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还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所有这些由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派生出来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都获得《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尽管我国“绝对贫困”问题到2020年底已经彻底解决,但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仍然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突出的核心问题。中华民族共同体与我国传统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不同,它更倾向为一种精神性共同体,因为“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的本质和内核。新时代要牢牢把握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实现“中国现代化”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条件和目的关系,只有首先实现中国现代化,才有条件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目标和路径。譬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战略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等。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奋斗目标,也是发展路径,更是人类现代化演进史上的重大事件。这样的现代化不是轻而易举、舒舒服服就能实现的,需要始终坚持《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方向,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百折不挠地奋勇前进。
三、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磅礴凝聚力的主要路径
(一)维护人民利益的国家权力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德国尽管在工业革命的席卷下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赤贫化却愈来愈加剧,贫苦民众迫于饥寒交迫的压力,不得不到私有森林中去捡枯树枝用来取暖做饭。而普鲁士政府却在《林木盗窃法》中,把捡拾枯枝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并处以刑罚。对此,马克思指出:“捡拾枯枝”与“盗窃林木”是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普鲁士政府把贫苦民众捡拾枯枝的“习惯性权利”,归入盗窃范畴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1842年马克思在《莱茵报》发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公开为广大贫苦民众进行辩护,明确提出:“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法。”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透彻地分析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后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时,它才能成为保障人民利益并且被人民普遍接受的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为《立法法》),第五条要求“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都把《立法法》提出的“宪法精神”,规定为判断国家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重要标准。《宪法》文本是用文字记载的一种《宪法》价值,是“宪法精神”的集大成者。《宪法》“序言”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宪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则是“宪法精神”最根本的体现。我国《宪法》的“人民”属性,体现了《宪法》“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至上”的发展思想。2017年11月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习近平强调修改《宪法》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五次修改和修正,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宪法》规定,使《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我国“全体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无论是检察权还是审判权的行使,都必须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始终把党的领导和人民立场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过程,始终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才能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磅礴凝聚力。
(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关键抓手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举措,也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磅礴凝聚力的关键抓手。社会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合作的共同体,中华民族在几千年从未间断的历史嬗变中,通过各民族人民之间不断地交往、接触和融合,形成了具有“多元一体格局”的事实共同体。新时代新阶段建构和塑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象,可以通过以中华文明独特范式为标识的符号系统,以形象的方式对内引导各族人民树立共同体理念,对外通过对统一的、多民族国情的新探讨,向世界各国人民阐释中华民族精神,让世界人民读懂中国进而认同中华民族。青少年是我国社会中最有生气、最有闯劲、最少保守思想的群体,习近平强调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推进青少年“筑基”工程,突出中华文化特征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语言相通是人与人相通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环节,未来要深入挖掘与释放潜藏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的深层文化意象,通过推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国家统编教材,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辐射示范作用,进而助推“国家认同”和“国家民族建构”。《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旦当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发生偏离抑或缺失时,人们的社会评判标准、共同目标、理想信念等等就会失去依托,整个社会就会成为无法凝聚共同合力的一盘散沙。因此,习近平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能体现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法律也就会失去其公平性、道义性、权威性。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折射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种基于国家意义上的民族认同意识,它既是我国各个民族人民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过程观念的表达,又揭示了各个民族人民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共同归属和共同认同。56个民族人民共同的公民意识,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一体建设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也展现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的文化目标,揭示了各民族人民对国家“政治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一体认同,提升了公民素质在现代民族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含金量。近年来,习近平在内蒙古、广西、新疆、宁夏、青海等地考察调研时,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成为做好民族地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在未来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习近平强调要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建构“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逐步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诸多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抱在一起”。
(三)高水平国家民生安全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坚强后盾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民生安全的关键时期。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是56个民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坚定基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助于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稳定,“十五五”规划的顺利实施,须臾离不开稳定的内外部环境。当下和未来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巩固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政策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十五五”时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仅需要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而且需要不断提升发展的战略稳定性与结构的安全性,尤其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稳根基、聚人心、促和谐,进一步筑牢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固防线。必须在发展中固安全、在安全中谋发展,在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与深度融合中,努力实现更可持续、更有韧性、更惠及民生的发展。只有以健康的、可持续的、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物质基础,才能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更具稳固根基和长久活力。安全是发展的环境条件,高质量发展需要以稳固的安全为前提,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必然会失去根基。只有当各族人民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获得切实利益、实现自身发展,真正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全体人民才能在心理上形成“命运与共”的归属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把“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强调要以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健运行。习近平早就说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边疆地区同样一个都不能少。高质量、高水平的国家安全和民生安全,是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根本保障。在“十五五”时期,边疆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本地区党的民族工作和地方民族工作的主线,把高质量、高水平的民生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促进56个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边疆民族地区多处于我国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既是生态环境资源最富集的地方,也是现实生态环境状况最脆弱的地方。《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边疆民族地区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长江和黄河中下游地区,要反哺并支持上游地区搞好生态环境建设,使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共同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创造优良的生态环境条件。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思考未来发展问题,就需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在发展中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别,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