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赤壁市官塘驿镇司法所、法庭及镇综治中心联合行动,以极高的效率化解一起因交通事故赔付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9月5日,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赤壁分公司员工张某某(64岁)驾驶公司环卫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鲁某某(87 岁)撞倒,造成鲁某某受伤。交警部门接警出警后调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9月25日,经赤壁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的护理期为 90 日、营养期为 60 日(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此后,鲁某某之子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多次与张某某及张某某所在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0月16日下午,鲁某某之子将张某某诉至官塘镇人民法庭,法庭受理案件后,为高效化解纠纷,建议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并随即联系官塘司法所及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协调约定双方于 10 月 17 日上午前往司法所参与调解。
10 月 17 日上午,双方如约抵达官塘司法所开展调解。期间,司法所、法庭、综治中心的工作人员分别与双方沟通劝解,一方面明确告知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逐项梳理本次交通事故的法定赔付项目及金额明细。工作人员还告知双方,若选择和解,司法所可拟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向法庭申请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确保当事人权益受法律保护。听完讲解后,双方当即同意和解,接受调解处理。

官塘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拟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后,共同签订了该调解协议。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双方前往官塘镇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向法庭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至此,双方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事后,双方当事人纷纷对司法所、法庭及镇综治中心干部的工作给予好评,称赞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既专业又高效 —— 仅用半个工作日便解决了原本可能耗时较久的纠纷,为双方节省了大量时间,赢得了一致认可。
(高超、卢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