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被掏“芯”,整台设备成了废铁。铜芯卖了10000元,赔偿却花了好几万。2026年10月9日,经建始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康某某、吴某某(均为化名)因盗窃罪分别获刑。
时间回到2月7日凌晨2时许。建始县城郊一座废品回收站门口,一辆银色面包车静静停靠。车门拉开,康某某拖着几只鼓鼓囊囊的蛇皮袋下车。废品回收站老板余某某(化名)过磅、付钱后,将铜芯入库。十分钟后,康某某揣着一沓现金离开,面包车很快消失在夜色中。
余某某并非没有怀疑。早在2月5日,康某某就借走了扳手和切割机;2月7日凌晨,他又拉着上百斤铜芯上门,要求现金交易、不留转账记录,还特意嘱咐提前关掉店里监控。事后,余某某悔不当初:“我心里其实清楚这货有问题,可还是贪那点利收下了。结果生意没做成,还交了罚款,真是得不偿失。”
案发后查明,这批铜芯来源于建始县居民自行购买并安装于路边水泥杆上的一台二手变压器。2026年2月5日,康某某、吴某某相约盗窃这台变压器。康某某驾车搭载吴某某前往现场踩点。当日19时许,二人再次前往。康某某因害怕车辆被人看到,驾车离开。吴某某拔掉周围监控电源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活动扳手、切割机等工具拆解变压器,取出内部铜芯。拆完后,吴某某电话通知康某某到现场将铜芯装车。后康某某将铜芯以10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余某某,却谎称售价4000元,分给吴某某2000元。
案件查处过程中,康某某和吴某某上缴了全部赃款,并赔偿被害人一台全新的变压器。经认定,被盗铜芯价值12000余元,而被损坏的变压器价值4万元。
9月1日,案件移送建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介绍:“普通盗窃一般是将财物整体或部分转移占有,不毁损原物;破坏性盗窃则是为窃取特定部分而采取破坏手段,导致财物整体或其余部分丧失功能或价值。”本案中,二人为取铜芯将整台变压器拆毁,属破坏性盗窃,依法应以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审查中,检察机关查明,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处罚。
随后,建始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康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10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分别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检察官提醒,破坏性盗窃看似“只取所需”,实则往往造成远超窃取数额的财产损失,法律责任更重。废品回收经营者要依法登记、查验来源,切莫因一时贪利,沦为销赃帮凶。
(李春镇 覃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