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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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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终于有学上了!”——潜江法院快速指定监护 点亮困境儿童求学路
2026-09-03 15:29:0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法官,谢谢你们!我的孩子终于有学上了!”9月1日,潜江法院承办法官接到刘某来电,电话那头满是激动:“我的孩子今天顺利入学了,学籍档案也办好了!”
  一句“我的孩子”,她期盼了许久。这一次,法律为她,也为自幼由她抚养的外甥小刘,厘清监护身份,撑起成长的法治保护伞。
  一场意外 幼童身陷监护“真空”
  小刘自出生便命运坎坷,生父信息不明,母亲因羊水栓塞在分娩后的第三天不幸离世,哥哥亡故,外祖父母年迈多病,无力照料小刘。襁褓之中的小刘,刚刚降临世间,便永远失去生母。姨母刘某毅然扛起抚养重担。多年来,小刘一直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刘某待他视如己出,在外人眼中,二人早已如同母子。温情抵不过法律身份的现实困境。情感上的“妈妈”,并不是法律层面的法定监护人。眼看临近小学入学,户籍办理、学籍申报、医保参保、各类文书签字…… 一系列现实难题接踵而至。因缺少法定监护人,孩子入学报名受阻。万般焦急之下,刘某向潜江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其为小刘的监护人。
  一条速通 为未成年人权益开启司法 “绿灯”
  潜江法院收到申请后,敏锐意识到本案关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与基本生存权益,刻不容缓,立即启动涉未成年人案件“快速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判”。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刘某,一次性列明所需材料清单,指导其补齐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关键证据;同时调查核实,全面了解刘某居住环境、经济能力以及抚养意愿。开学在即,承办法官争分夺秒,全力打通案件办理堵点。
  一次判决 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落地有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小刘的外祖父母均明确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意由姨母担任小刘的监护人。法院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审查刘某的监护能力、与小刘长期稳定的情感联系、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法指定刘某为小刘的监护人。这一判决,从法律上终结了孩子“有人养、无人管”的身份悬空状态。有了法定监护人,小刘顺利办理了入学手续,终于走进了期盼已久的课堂。
  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每一名未成年人都应当沐浴法治阳光、平安成长。未成年人监护出现空缺之时,法律绝不缺位,司法绝不漠视。在此,潜江法院呼吁家庭、学校、社区及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如发现监护缺失、监护争议、监护侵害等情形,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依法寻求司法保护。
  潜江法院将始终秉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理念,持续打造“潜心向阳”品牌,做未成年人成长路上最坚实的法治后盾,让每一个孩子都享有安全、温暖、充满希望的童年。
  (黄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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