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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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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非免责理由 重大过失仍需担责--潜江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6-07-23 18:15:33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善意助人受法律鼓励,但安全驾驶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的适用边界,为善意互助与交通安全的平衡提供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2026年5月5日,张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出行,应同村村民李某请求无偿顺路搭载。行驶途中,张某超车时遇向某驾车驶来,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侧倾,与向某车辆发生接触,造成李某受伤。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向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就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共计300063.46元,将张某、向某诉至潜江法院。庭审中,张某以其系好意同乘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偿搭载李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立法本意在于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兼顾无偿搭乘人权益与驾驶人善意。但法律同时划定严格边界: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适用减轻责任规定。
  本案中,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且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强行超车,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无主观恶意,但构成重大过失。据此,张某无权依据好意同乘条款减轻责任,应与向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值得倡导的情谊行为,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并非对立选择。驾驶人不得以“善意”为由忽视驾驶资质、车辆安全与通行规则,重大过失引发事故,法律不因“好心”而免责。无偿搭乘人亦应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审慎核查驾驶人资质与车辆状况,切实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金晓丹 李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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