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李 彦 杨运红)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的积累应恪守法律底线、遵循公序良俗,任何妄图通过违法犯罪谋取私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由大冶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某某、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曾某某因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提取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七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3000元。
202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余某某、曾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分别接受他人安排,租车前往不同地区从被害人手中收取涉诈现金,并转移到指定地点牟取非法利益,其中仅余某某就先后3次收取现金98.8万元,获取非法利益7400元。涉案资金均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涉及全国多地多名被害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大冶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严格审查证据,结合二人供诉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鉴于余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是从犯等,依法可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据此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帮凶”,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查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根据“两高”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手段,帮助提取赃款正是典型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道,还包括结合行为方式、获利情况、交易异常性等综合判断的“应当知道”。本案中,余某某、曾某某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为高额报酬帮助提取、转移赃款,客观上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逃避打击提供了便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检察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参与为他人提取可疑资金、转账套现等活动。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坚决杜绝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及帮助他人转移不明资金的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