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国庆)一场冻雨导致某养殖合作社猪场屋顶受损,雇工在维修作业中不慎摔落致残由谁担责?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雇工自担责,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发包方养殖合作社因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2024年4月,大冶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生猪养殖合作社)因猪栏顶棚被冻雨压损,将维修工程以3000元总价发包给黄某,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由黄某自行承担。随后,黄某雇请梅某参与施工,约定日工资300元。维修过程中,生猪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发现梅某站在瓦面上施工,便多次与黄某进行沟通,提醒黄某注意安全,并提供了脚手架。4月20日下午,梅某在拆除第二间猪棚瓦面时(没有使用脚手架,直接在瓦面上施工),因焊接处突然脱落,从屋顶摔落致其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腰椎滑脱等损伤。梅某先后住院治疗20天,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三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梅某将发包方与雇主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三方之间法律关系认定及各自过错程度的划分。庭审中,三方争议激烈。生猪养殖合作社辩称,工程已发包给黄某,当时已嘱咐黄某“不能随便找人”,要保证安全,且事发前已提供脚手架并多次提醒安全风险,故不应承担责任。黄某承认基本事实与生猪养殖合作社所述一致,施工过程中曾指示梅某使用猪场的脚手架及云梯等工具进行施工。而梅某则称未收到黄某相关指示,生猪养殖合作社与黄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受黄某雇佣,由黄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梅某是否接受相关指示,其作为提供劳务者,对自己的安全应尽到谨慎小心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在屋顶瓦面作业存在高空坠落的危险,梅某在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等安全工具的情况下,在已因冻雨受损的屋顶瓦面上作业,对自身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黄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采取充分安全保障措施,在发包方多次提醒后仍未有效监督工人使用防护设备,存在主要过错。生猪养殖合作社与黄某之间则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生猪养殖合作社选任具备施工能力的黄某,并提供脚手架,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故依据《民法典》规定,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核定,梅某合理损失共计14万余元。根据过错责任比例,梅某自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其已垫付的8000元(含医疗费及鉴定费)后,黄某还应支付7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赔付梅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驳回梅某对发包方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审理为个体雇工、农村建房、小型维修等常见场景中的安全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用工规范与安全保障敲响了警钟。承办法官指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常见于个体雇工、农村建房、小型维修等场景。法官提醒,提供劳务者务必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严格依规操作;接受劳务方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防护设备,加强现场管理,切不可“一包了之”、放任风险。此外,定作人应审慎审查承揽人资质,明确安全责任划分,避免“选人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唯有各方都守住安全底线,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