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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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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法院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案例在最高院案例大讲坛研讨交流
2025-09-28 18:30:20 来源: 点击: 0
       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张国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第34期案例大讲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主持研讨,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总对总”相关部委单位、高校专家学者等参加研讨。大冶法院知识产权多元解纷案例作为湖北法院入库案例代表在会上作研讨交流,介绍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工作经验。
       讲坛以“多元解纷典型案例专题研讨”为主题,系统研究全国7家法院7个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进一步总结工作成效,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案例对促推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近年来,大冶法院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工作部署,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以构建调裁分流“三级过滤”机制为抓手,打造多元解纷新阵地。一是一级分流“共享法庭”专业调,依托“共享法庭”开展专业调解,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二是二级分流调解组织驻点调,联合市监局、工会、住建局、妇联等部门及多家常驻调解组织,形成“社会调解在先、法院诉讼在后”的分层过滤体系。三是三级分流“快慢车道”分流裁,对调解不成案件进入“快慢车道”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此次交流研讨,既充分展示了大冶法院在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方面的创新成果和实效,又提供了多元解纷工作可借鉴实践样本,为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共治格局贡献了湖北法院智慧和力量。

附:入库案例内容
某知识产权公司与某百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调解案——“打包调解”一揽子化解批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158-364
关键词:民事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引入生产商三方调解  远程视频调解  “打包调解”机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9日,某知识产权公司购买了著作权人黄某已取得作品登记的系列美术作品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被授权以专有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依法行使。后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某百货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中擅自使用与其授权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侵犯了某知识产权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给某知识产权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某百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某百货公司系某知名服饰公司的经销商,侵权商品系知名品牌服饰,为妥善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知识产权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根据此类知识产权纠纷特点,首先对某百货公司侵权情况作了深入调查。经查,就该公司销售案涉侵权商品一事,某知识产权公司共向12家法院提起16起诉讼。调解员意识到此案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广,基于案件侵权事实相同、权利人相同及侵权人为同一企业经销商等因素,迅速制定调解策略,联系生产商某服饰公司一同参与调解,促推一揽子化解纠纷。此外,考虑当事人均在外地,组织现场调解成本高、难度大、耗时久,调解员决定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远程视频等线上调解方式进行“背靠背”和“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某百货公司不认可自身行为构成侵权,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商品,该商品是否侵权跟自己无关,即使侵权也应由生产商某服饰公司承担责任。某服饰公司则对某知识产权公司提出的商品使用的图片侵犯其权利不予认可,认为其产品使用的图片从正规途径购买使用,不构成侵权。对此,调解员充分发挥法律专业知识优势及调解专业技能特长,在分析某知识产权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基础上,联系指导法官对某百货公司和某服饰公司进行释法明理,同时讲解法院相似判决和类似调解案例,最终促成双方对于侵权事实、赔偿主体等达成共识。
在对侵权事实达成一致认识基础上,三方当事人对于赔偿金额仍有较大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生产商某服饰公司和经销商某百货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也担心涉案产品一旦停止销售,将产生巨大损失,而某知识产权公司态度强硬,认为侵权商品销售量巨大,不愿降低心理预期、调整赔偿金额。面对此种情况,调解员积极寻找“破冰”发力点,多次沟通过程中,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美术作品供需方,可以此次纠纷调解为契机,达成后续商业合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于是,调解员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提出了一次性“打包调解”的思路:由某服饰公司对16案一次性赔偿5万元,并延长经销商继续销售的时间,后续双方可就美术作品供需进行深度合作。这一方案得到当事人认可,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签订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某知识产权公司5万元,某服饰公司继续销售使用该美术作品的商品1年3个月。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0条、第53条、第54条
解纷要旨
       本案属于知名品牌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且主体之间为美术作品的供需方,妥善化解本案纠纷,不仅关系著作权人权益保护,也关系侵权人品牌形象和企业价值。法院委托专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发挥调解员专业优势,从纠纷内容、企业性质、发展趋势、合作可能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如何减少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寻求最优化解方案,提出“打包调解”模式,一揽子化解遍布6省10市的16起纠纷。同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不仅高效化解纠纷,也保护了知名企业的名誉,还促成双方达成后期商业合作的意向,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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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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