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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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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非法转包分包 付款责任方该如何认定?
2025-09-26 11:15:59 来源: 点击: 0
       中铁某公司系案涉路基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2023年5月,中铁某公司与湖北某公司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湖北某公司。2024年3月,湖北某公司又与案外人襄阳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案涉劳务工程再次分包。随后,襄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宋某。
       2024年4月,宋某以个人名义与陈某、祁某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前述劳务工程分包给陈某。该合同载明“授权人”为祁某。合同签订后,陈某收取祁某“居间费”1万元。祁某陈述其随即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并负责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施工期间,刘某另行安排祁某对项目9段渗沟进行了施工。同年6月底,祁某停止施工。此后,祁某多次向宋某、刘某索要劳务费未果。宋某、刘某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经劳动监察大队协调,湖北某公司向祁某出具了工程量计算单,但劳务费仍未支付。祁某遂起诉中铁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刘某、宋某、陈某,要求五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9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祁某主张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付款责任。
       1.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张:案涉工程经中铁某公司→湖北某公司→襄阳某公司(法人刘某)→宋某→陈某/祁某(名义/实际)层层分包转包,链条清晰。祁某与刘某、湖北某公司、中铁某公司之间均无直接合同关系。祁某要求链条上端主体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因此,对祁某要求刘某、湖北某公司、中铁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直接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陈某还是宋某):
       形式上,宋某与陈某、祁某签订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宋某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又通过“授权”形式交由祁某施工,表面看祁某应向陈某主张款项。
       实质认定:法院综合各方陈述及查明事实(陈述仅收取1万元“居间费”后即退出,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祁某直接与宋某对接施工事宜,完成施工并直接向宋某索要款项),认定陈某在本案中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陈某并非实际分包人或转包人,也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本质:虽然合同文本显示为陈某与宋某的分包关系,但祁某与宋某之间就案涉劳务工作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祁某是接受宋某指令、为宋某完成特定劳务作业并直接向宋某主张报酬的实际施工人。宋某是实际接受劳务成果并负有支付对价义务的一方,陈述的“授权”行为及收取的“居间费”,仅是其完成居间介绍服务的体现,并未改变宋某与祁某之间直接、实质性的劳务给付与报酬支付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实质分析,法院认定案涉劳务工程款的直接付款责任主体应为被告宋某。祁某有权直接向宋某主张劳务费。
       法院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祁某劳务费1万余元及利息。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存在非法转包及层层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原则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承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认定实际施工人的直接合同相对方,即付款责任主体,不能仅依据形式上的合同文本,而应穿透表象,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若名义上的合同一方(如本案陈某)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收取居间费用,并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实际施工人(如本案祁某)是直接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如本案宋某)的指令完成施工的,则应认定实际施工人与该指令发出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指令发出方应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
(金红、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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