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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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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解润无声”, 化执行“于未然”
2025-06-19 09:05:39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6月16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南林法庭通过执前和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涉企合伙合同纠纷,被执行人通山县某农业公司于当日将96万元出资款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此举不仅高效兑现了胜诉权益,更避免了强制执行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经济效果的“双赢”。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通山县某农业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租赁位于南林桥镇南中畈的土地300多亩从事农业综合开发。2019年5月,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合伙项目内容、主要经营地、合伙期限等条款。此后,原告履行了出资96万元的义务,然而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将双方约定好的合作项目内容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赵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合伙协议书》,由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赵某某出资款96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某向南林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收案后敏锐地察觉到案件的特殊性:一方面,96万元执行款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意义重大;另一方面,被执行人作为企业,当时资金链紧张,若采取强制措施划扣大额资金,极可能影响其正常运转甚至生存。如何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尤为关键。为寻求最优解,承办法官在 征得双方同意后,迅速启动执前和解程序。
       然而,初期调解并不顺利,双方分歧明显。被执行企业提出了传统的分期付款方案,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顾虑重重,担心夜长梦多,金额太大等不起。在传统方案遇阻后,承办法官折中提出让企业先付部分款项以示诚意,后续款项再进行分期的建议。经过连续数日、多轮的耐心磋商,被执行企业陆续支付19万元,逐渐赢得了赵某某的信任,双方达成初步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在三个月内贷款77万元一次性给付完毕,赵某某自愿放弃全部利息。
       但信任的重建并非易事,赵某某对协议细节仍存质疑,担心企业贷款不成,白白等待。执行法官理解他的担忧,逐字逐句向其阐释执行风险与权益保障路径,同时,法官再次告诫被执行企业:“在执前督促程序中履行义务,你公司的信用记录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逾期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届时将不可避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企业负责人当场表示:“我们一定积极配合,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按协议履行!”
       2025年6月16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该企业如约筹集了77万元资金。在南林法庭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正式签订执前和解协议,企业当日将剩余款项77万元支付给赵某某。至此,该案圆满执结,96万元出资款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法官表示,通过执前和解这一“刚柔并济”的方式,既坚决保障了债权实现,又为企业纾困解难留出了宝贵空间,有效优化了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
       “执前和解”是指胜诉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和解方式,与对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案件不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项矛盾化解措施。“执前和解”程序的适用,能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更灵活便捷的履行方式,使义务人更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提升了执行案件办理效率,有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也节约了执行司法资源,加快了当事人权益实现的进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通山县法院将持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积极探索执源治理有效路径,大力推进“执前督促”与“执前调解”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案件办理模式从“被动强制执行”向“主动履行+督促和解”转变,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
            (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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