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2024年5月8日,铁山区检察院前往辖区内大王司法所,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监督一案的公开听证会。此次会议邀请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质量,减少和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
吕某某因犯盗窃罪在大王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4月,吕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同日,吕某某主动将该情况向大王司法所报告。另查明,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前,吕某某因无证驾驶已被交警部门罚款。根据《社区矫正法》第28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但如何认定违法情节,《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均未作具体规定。
听证会上,大家都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认定违法情节的大小我认为要看违反的法律,如果违反的是刑法,那一般就会很严重。但本案中,吕某某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我认为应当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我认同承办人的意见,给予书面训诫一次。”
“我认为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再犯可能性,本案中,吕某某多次无证驾驶,被交警部门多次教育处罚后仍然再犯,不思悔改,但事后能如实报告,暂时也没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我也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但是在日常监管中,要注重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铁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万敬忠对该监督案件进行了总结:认定“违法情节”达到什么程度,应当全面考量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在准确把握其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认定。本案中,吕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证驾驶,已受到行政处罚,且事情发生后,吕某某主动前往司法所如实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结合吕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至今的表现,建议区司法局给予其训诫处分。
区司法局对铁山区检察院的建议予以采纳,并表示将以此为鉴,在各个司法所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时,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