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孝昌县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了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占用水库返还给原告孝昌县季店乡人民政府和孝昌县卫店镇人民政府,同时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库占用费9000元给原告季店乡政府和孝昌县卫店镇人民政府。此后占用费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水库实际交付为止,由被告周某某在水库实际交付之日前付清。一审宣判后,被告周某某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决。
案涉水库位于季店乡和卫店镇交界处,占地约41.23公顷,名为厉店水库,由季店乡政府和卫店镇镇政府共同管理、使用,承担着季店乡、卫店镇两个乡镇近十个村约700亩农田灌溉任务。
2017年1月,厉店村委会将厉店水库承包给周某某养鱼,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优先灌溉农田、以养鱼为辅,承包期限为5年。合同到期后,周某某却以承包期间发生旱灾损失严重,管网改造垫付款未还、水库鱼苗未处理等为由,拒不腾退。季店乡、卫店镇政府将周某某诉至孝昌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要求判令周某某及时返还使用的水库及附属设施,并支付占用费9000元。
为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本案承办法官到厉店水库、季店乡及卫店镇政府、孝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实地走访调查,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本案渔业承包合同已到期,被告周某某承包案涉水库到期后未交还水库,既未续签承包合同也未续交承包款,继续占用案涉水库至今,无法律依据。原告两乡镇党委政府为保护库区生态环境及农业农村灌溉生产活动,促进乡村振兴,造福库区数万人民群众,营造和美舒适人居环境,决定收回水库管理权限,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周某某在占用期内已投放水库的鱼苗尚未捕捞完毕,为适当减少被告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确定被告周某某应在合理期限即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出案涉水库。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孝昌县属于山区、库区,辖区内湖泊水库林立,水资源丰富,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引下,提出了“生态强县”的战略目标,孝昌法院积极响应号召,在审判活动中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大环境资源审理力度,为孝昌锚定“建设全省绿色发展示范区”目标,保护一方青山绿水、蓝天净土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谈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