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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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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不思悔改,再次“跑分”身陷囹圄
2024-03-22 18:36:57 来源: 点击: 0
      (通讯员 李世军)“社矫对象罗某某因涉嫌犯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大家一定要警醒,心存敬畏,不能把矫正当儿戏。缓刑不是没事,而是大事。”来凤县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在对来凤县部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大会上如是说到。
      近日,来凤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收到来凤县司法局反映社矫对象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的报告。   
      经调查核实,曾某某曾经因办理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于2022年10月25日被来凤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0月26日至2024年2月26日,系社区矫正管理对象。2023年11月期间,曾某某组织跑分团伙,由他联系境外诈骗组织,确定跑分的资金流水及给上线提供银行卡号,姚某某负责找寻商户二维码、商户银行卡及到所找的商户内拿走等额的香烟,向某某负责将香烟通过私下贩卖的方式兑换成现金。该跑分团伙利用上述方式跑分,流水达40000余元。作为一名在矫对象,曾某某没有珍惜此次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不仅没有汲取教训,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反而不思悔改,再次铤而走险,重操旧业,走上跑分洗钱违法犯罪的旧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湖北省来凤县检察院近日联合该县漫水乡司法所对辖区内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以“警示教育+公益劳动”的方式开展专项矫治教育。检察干警和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社矫对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报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被收监执行的案例,并在乡村振兴驻点村开展公益劳动,教育引导他们认真改造,积极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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