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郑某因犯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咸安区法院于2024年1月16日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但直至2024年2月底,公安机关仍未将郑某送交执行,导致郑某未及时被收监执行刑罚。
咸安区检察院对此情况高度重视,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立即对此案开展调查,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针对个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保持持续跟进。2024年3月1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监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将郑某送交执行。3月2日,郑某被依法收押至咸安区看守所,3月18日被送交至监狱执行刑罚。
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司法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治的权威,是刑事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公里”。今年以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已监督公安机关将2名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确保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动态“清零”。
下一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将坚持高质效履行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常态化推进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罪犯清理纠正工作,主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的沟通协调,推进构建刑罚执行协作、信息共享及反馈机制,在“减存量”的同时注重“控增量”,确保判处实刑未交付执行的罪犯及时“清零”。
(佘娟)